求勞動法及所有相關連法律檔案細則

2022-05-22 13:26:49 字數 5302 閱讀 8981

1樓:法律之門

[國家法規]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國家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國家法規]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

[國家法規]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國家法規]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國家法規]關於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理結果的通知

[國家法規]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國家法規]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國家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國家法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關於印發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

[國家法規]關於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草案徵求意見的通知

[國家法規]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推進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通知

[國家法規]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國家法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工會主席任職期間用人單位能否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覆函

[國家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

[國家法規]關於企業終止城鎮職工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的覆函

[國家法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制職工工齡計算問題的覆函

[國家法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後基本養老金調整有關問題的覆函

[國家法規]關於進一步規範勞動用工行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意見

[國家法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水利部關於水利部直屬事業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移交地方管

[國家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

[國家法規]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儲蓄合同工勞動合同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家法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2023年上半年非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進展情況的通報

[國家法規]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製改造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

[國家法規]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覆函

[國家法規]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國家法規]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人事部關於印發勞動合同制職工風險津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國家法規]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固定工在轉製過程中因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未簽勞動合同問題的覆函

[國家法規]郵電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法規]勞動部關於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國家法規]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取保候審的原固定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

2樓:孤獨的海騎士

上面什麼都有

有關法律問題。謝謝。 想知道:勞動法實施細則,有這部法規存在嗎

3樓:律政盲流

你好。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是從大的方面,調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而勞動法實施細則呢主要從具體的部分加以闡述。

以保證勞動法實施的由行政機關頒發的。而勞動法是權力機關也就是人大頒發的。

舉個例子吧,勞動法上的工傷,工傷的怎麼認定呢,在上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算工傷嗎?這就看細則怎麼說的了。

建議你把《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看看就行了。對自己的權力義務就有個比較全面的了解。

【 如有疑問歡迎追問 】

如有參考價值請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說的勞動法實施細則這個提法沒有印象。與你所說的可能相關的法律如下,你看完了也就大致清楚明白了:

1.0 勞動法 1994

1.1 勞動法解釋一 2001

1.2 勞動法解釋二 2006

2.0 勞動合同法 2007

2.1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

2.2 勞動法解釋三 2010

2.3 勞動法解釋四 2012

此外另有常用的:

3.0 勞動仲裁法 2007

4.0 帶薪年休假條例 2007以上

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5樓:

16周歲。

勞動法: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6樓:

年滿16周歲不屬於童工,要過了16歲生日那天!

7樓:匿名使用者

年滿十六周歲不屬於童工。小於16周歲屬於童工;16周歲至小於18周歲屬於未成年用工

8樓: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9樓:匿名使用者

未滿十六周歲就屬於童工

)勞動法細則

勞動法實施細則

10樓:無恬公羊元亮

不合理。暑假是勞動和學生正常休息的時間,學校安排老師加班,老師因病不能上班,不能按病假對待。最多不發加班工資。對此,你可向當地教育局反映。

11樓:用材蔣安夢

學校做的不對。因為是暑假期間,病休不但不能扣工資,而且學校還應該報銷醫藥費!

12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除了存在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況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其他的一律不再適用違約金。

而你與老闆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顯然不屬於上述兩種情況,是無效的。

13樓:章霞獨光赫

《勞動法》沒有實施細則呀,你說的是不是《勞動合同法》,書店裡就有,現在大一點的書店應該都有的

14樓:談律師

您好,當然不是這樣,您辭職了,老闆就應該和您結清工資,否則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於您勞動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無效的,勞動合同法關於違約金只適用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不存在違約金。

勞動法關於公司罰款的最新規定

15樓:靳勞卞

勞動法中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

不超過工資的20%是指勞動者因為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工資中扣除應當賠償部分,每月扣除額度不超過20%。

16樓:簡簡單單

1、勞動法規定,如果勞動者的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要求賠償的。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2023年4月10日***發布的《企業職工獎勵條例》(已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516號廢止)的規定,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有權對職工實施罰款。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第516號令即《***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所廢止。已被2023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23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企業是否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沒有明確的規定。部分企業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作為依據,認為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罰款。

其實,《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僅僅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不能推廣至其他性質企業,而且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依法廢止。

依照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看,企業能否對員工進行罰款是沒有依據的,能否設定罰款只能通過法理來進行分析解釋。

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經濟處分,最早出現在2023年***制定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不過,這部行政法規已於2023年1月15日被明令廢止。值得關注的是它廢止的原因,《***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在「說明」中指出,該條例廢止源於「已被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代替」。

這就意味著,當前企業對職工的獎懲,應當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比較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後者的內容比較完整和周密。遺憾的是,這兩部法律的全部條款,並沒有對「禁止企業罰款」的做出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勞動合同法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是比較巨集觀和籠統的。

該法第四條集中規定了這一問題,它要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等等。在這些規定中,我們只能讀出用人單位重要規章制度應當通過民主方式制定,經過「平等協商」制定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都是有效的,應屬企業自治的範疇,**不宜干預。 顯而易見,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並不能直接得出「禁止企業罰款」的結論。

不過,從法理上講,「禁止企業罰款」的規定或是必要的。基本依據應當是,在勞資關係很難實現真正平等的條件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係中,用人單位永遠是強勢方,而勞動者永遠是弱勢方,特別是在日常的生產生活過程中,用人單位是管理者、監督者,如果允許對勞動者進行罰款的話,將會罰款盛行,嚴重威脅勞動者的勞動所得,危及其基本生存。

此外,從憲法理論上將,公民財產權是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處置公民基本權利須有合法的權力**,企業作為民事主體,並沒有像行政主體那樣依憲法授權而享有「行政處罰權」。

另外,比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精神,單位內部的紀律處分不應當包含懲罰性經濟制裁的方式和內容,因為有隸屬關係的單位與職工之間有許多方式方法能夠達到對職工行為糾偏和督促其改正的目的,不必照搬本質上屬於行政處罰的罰款措施。比如,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減少獎金或效績工資、推遲加薪、降級、降職、解除勞動合同等手段來達到處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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