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勞動法

2022-01-06 13:53:25 字數 2258 閱讀 2824

1樓:西子虎

根據勞動法律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一、根據上述規定,大賣場明顯違反勞動法;

二、你父親可提出要求按照勞動法的勞動時間執行,至於排班則原則應該按照公司的安排。

——具體:1、可向公司反映、交涉;2、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檢舉、投訴;3、也可向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面對這些違反勞動法的情況,作為就業形勢不很樂觀的大背景下的勞動者,缺失很難。

——相關規定和路由如上,希望你和父親好好商量,妥善處理好這個問題。

適度合理維權 不要為了維權而維權(不一定對,你好好理解)

浙江王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你父親如果承認不了.肯定人家辭了你.你申請什麼勞動法又有什麼用呢?說實話.現實就是如此.老闆有錢,說炒就炒.沒什麼道理可講.

3樓:地對空飛毛腿

按新勞動合同法規定,月工作日為20.83天,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總共加起來乙個月工作時間應該是167小時。凡是每個月超出這個時間的,都算加班。

其次,勞動法規定,每週必須保證勞動者休息一天,也就是每週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最多只能6天,超出六天的,即便支付加班費超負荷也不可以,要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4樓:圓臉乖娃娃

就前幾位說的那樣,按照新勞動法,你可以到勞動仲裁或者**勞動人事部門說明情況,第一可以糾正現在你爸爸的工作問題,第二可以向所在單位討取以前未取得的加班報酬.

關於你的問題,公司是沒有道理讓你全額賠償的,也可以到以上相關部門討個公道.

5樓:挎籃背心兒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工作內容的變更是需要跟勞動者「協商的」,第35條第1款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同時,32條第2款規定: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所以,你可以試著讓你父親跟人力資源部或者領導溝通一下,說法律上說可以協商的,自己確實扛不住之類的。

畢竟如果鬧上法庭的話,工作基本上不用幹了,而且也很難說「協商」就意味著你們兩方都有一票否決全,其實說白了這些調動在單位中是很正常的,很難說單位就是違法。所以溝通是最好的辦法。

6樓:匿名使用者

人事調動是合法的。

只要有不低於《勞動法》規定的加班費,勞動時間也是合法的。

你爸爸可以因為身體無法承受夜班而提出換班。

如果對方不同意,你爸爸可以找工會出面協商解決。

7樓:制己制理

該公司的做法是違反勞動法關於勞動時間的規定的,你父親可以申請換崗但是目前比較難,法律不太好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是以協商解決為首選。

8樓:濟南陳浩律師

1、勞動時間部分:你父親的具體工作不是很清楚,也許屬於不定時工作。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也必須保障勞動者在同乙個週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勞動者在工作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如果超過標準工作時間,視為加班,應安排職工補休,或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150%的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同樣要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勞動時間過長,勞動強度過大,這部分可以提請勞動局的勞動監察予以糾正

2、崗位部分: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了勞動者的具體崗位,勞動者在技能身體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保證「不被更換崗位」的合同權利。但是本案中,崗位好像沒有質的變更,因此屬用人單位合理權利範圍內

9樓:

違反勞動法,因為每天加班不能超過3小時,也就是說一天最多工作11小時,而你父親明顯超了。現在做六休一,每週五天工作制,所以週六應200%工資。另外每月加班最多不能超過36小時,那算算你父親超過了多少。

所以,單位違法了。單位應改正。當然你父親如果想繼續在這幹的話,可與單位好好協商,如不想做的話,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補足這些加班工資,平常加班是150%。

補充問題:當然可以此理由辭退,但要支付乙個月工資補償。

你的問題:你能要回來,因為你和單位是勞資關係,而不是貨物銷售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對方不付錢和你沒關係,公司應該向對方去主張而不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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