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條款,勞動合同保密協議條款

2022-04-19 10:27:00 字數 5412 閱讀 8431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中,一般業務員並不需簽訂競業協議,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的人員並不受保密時間的限制,一旦洩露企業機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簽訂競業協議人員限制時間最高為離職後兩年,在限制時間內原服務單位需給予一定補償。

請注意,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是兩個概念,但一般在簽訂競業協議時會附帶簽訂保密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限制,保密條款只對公司高管或相關技術人員的條款,你只是銷售,不受條款限制。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首先要確認這兩家企業不論實際控制人是否乙個,他們是否獨立工商註冊的,獨立法人;第二,你先和食品公司簽訂合同,又實際在飼料銷售工作,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公司是有權利要求避免竟業行為的,需要說明的是,公司必須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約定,給你一定的補償才能禁止你進入相關行業,而且公司要證明你的崗位涉及商業秘密。但最關鍵和直接的就是要給你一定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有哪些保密協議規定?

4樓:手機使用者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幾條是保密協議?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是對保密協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法釋〔2013〕4號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七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條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樓:吾本漁樵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

8樓:匿名使用者

保密協議上說要提前6個月通知甲方,這個是無效的,不能違反法律強制性約定,法律只是要求提前乙個月

什麼叫保密協議,只是對公司機密進行保密,怎麼能規定到勞動合同期限上來,只要你沒有洩密,這個就沒任何問題。你已經上了一年半的班,那麼這段時間的保密費是你應該得到的。

可檢視勞動合同法

9樓:匿名使用者

你籤了字就是有效的法律檔案了

所以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肯定是要賠的了,除非你能讓他們主動辭退你

但是可能性是非常低的

10樓:速嘉澤農雪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中,一般業務員並不需簽訂競業協議,但可以簽訂保密協議。

簽訂保密協議的人員並不受保密時間的限制,一旦洩露企業機密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簽訂競業協議人員限制時間最高為離職後兩年,在限制時間內原服務單位需給予一定補償。

請注意,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是兩個概念,但一般在簽訂競業協議時會附帶簽訂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是否屬於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

11樓:韓飛律師

選d;前3個都是法定條款;

並不是所有的崗位都屬於簽訂保密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2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因此,選擇d保密協議。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選d,保密事項屬於約定條款,不屬於法定條款,法定條款有7個: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勞動報酬,勞動紀律,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約定條件有3個:

試用期、約定的保密事項、約定的其他事項

14樓:匯法網

答案:d

勞動關係確認的雙方都有對所知資訊保密的義務,對保密協議是可以約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屬於法定條款。

應該是保密法條款。

16樓:蓋澤

最不喜歡這種偷懶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保密協議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情況,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如果合同的約定沒有違法的話,要按照合同的約定處理。這不是競業避止條款,如果是競業避止的話,離職後,公司應當給予競業避止補償的,否則該條款無效。

——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18樓:瞌睡六

保守商業秘密是不需要支付費用的。竟業禁止協議可以約定,但是需要離職後按月支付費用,個人違反,單位有權起訴,單位不支付補償,個人可以不受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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