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關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

2022-02-01 18:55:03 字數 5968 閱讀 2056

1樓:心的舞

1.從你的描述看,公司9/14通知你10/14解除合同並補償1個月的工資是合理合法的。而且你只要在10/14前正常出勤,則公司9月份工資,10月份前13天工資都應該正常發放。

2.你可以計算一下你從入職到現在的工資總額(稅前工資,未扣除各類保險的),除以工作月數,即得到你的月平均工資,公司應以此金額支付你的經濟補償金。

3.如你公司有幫你交失業金,則合同解除後,你可以憑公司的離職證明(必須註明是公司解約,即非主動辭職),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領取失業金,直到你找到新工作。領取失業金的時間最長為2個月,因為你工作只有不到一年時間。

4.如果公司未幫你辦理各類保險,影響你領取失業金,你可以與公司協商補交,或公司另外以現金方式給予你補償。如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

以上供參考!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不能要求公司賠4個月的工資,於法無據。

縱橫法律網 張奕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工作未滿一年,且公司提前乙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乙個月補償金,公司沒有違法。

縱橫法律網 黎文志律師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 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 詹定東律師

5樓:張香翠

違約金-當初合同時怎麼協調的

失業生活保障金--簽訂合同應該有失業保險,問公司是怎麼做的

關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 200

6樓:

根據你的描述,你寫辭職,就意味著主動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沒有理由要求公司賠償,同時你既然借公司1.3萬元,你應該主動償還,不要因為你似乎是佔了便宜,其實公司可以隨時要求你支付欠款的,所以希望你盡早還公司的欠款。然後你再與公司交涉辭職的工資問題,如果公司拒絕支付,你再申請仲裁也不遲。

你最佳辦法是先還欠款,然後再索取你的工資,這樣比較合理,這樣你就佔據了主動權,如果你為了方便,仍然可以按照你所說,把差額還上即可,但這樣的話你仍然要與公司交涉,一般離職了都不願意與公司再交涉,你說呢?

7樓:肌肉i哦同比

要看怎麼樣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只要不是自己所願,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被迫,但是有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之分。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並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上述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作為賠償金。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

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需要進行工作交接嗎

8樓:橢徘著詭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存在不繳納社保、剋扣工資等情況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分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的情況。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第31天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即時辭職,即所謂的快辭。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例如拖欠勞動者工資和未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3、勞動者違法辭職的情況。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例如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的方式給用人單位送達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發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否就可以要求單位三天之內辦好離職手續

9樓:無和有

沒有這個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8日通過,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如下: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10樓:

1,對於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並未規定提前通知的時間,可以認為送達到即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關係解除後,相關工資應在解除時結算。用人單位應當在15天內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

3,勞動仲裁勝訴與否要看公司的調動是否合法。若勞動合同約定範圍內調動是合法的,同時若員工不勝任工作亦是可以調動的。

11樓:月光下的星期

可以要求,用工單位不一定能辦完,可以按照通知書的權利義務辦理,這些一般都會在裡邊註明什麼時間辦完,所以沒必要要求單位必須三天時間辦完手續。

12樓:

我先的情況和你好像 想問問你最後的結果是啥樣的呢 有拿到應得賠償嗎

13樓:草民學法

1、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的規定,若尚在試用期內,需至少提前3天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並通知用人單位,

若已經過了試用期,需要至少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自通知用人單位之日起,繼續工作相應的期限,用於交接工作,並給用人單位相應的時間來安排

其他人員接替勞動者離職所空缺的崗位。

2、如果用人單位並未依據上述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則視為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7條、90條

補充回答;

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等行為,並非勞動者可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事由。

對於用人單位涉嫌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勞動者應依法發起勞動仲裁或訴訟

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相關可能涉嫌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必將承擔相應的代價

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本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可得到經濟補償金和失業保險金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六個月以上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需到勞動部門登記,如街道辦。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是自己提出離職,並在離職單上已簽字確認,不管是公司違反勞動合同還是你被迫解除,都沒有。

16樓:匿名使用者

情況描述不清,不過如果您敘述屬實,可以得到上述經濟賠償金(2倍以補償金)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些問題去專業的機構或單位諮詢吧 可以打****問一下 不要聽網上的這說那說 切身利益還是問清楚比較好 哎 現在的企業在對待員工方面真是。。。也沒**出來管制。整治一下 讓人怎麼活

18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係,如果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成立,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失業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3.

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

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的的情形;

5.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無過失性辭退;

6.由用人單位按照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經濟性裁員;

7.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9.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關係,這樣處理有無問題?後續如何操作

你的解除理由並不成立的,其實公司單方面下調工資和調整崗位,是公司違法在先,但是你以此解除合同,是不被勞動法律支援的,你所說的幾種情況,並未發生,你完全可以就此提出仲裁的,但是提出解除合同的話,肯定是依據不足的。勞動能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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