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失聯個人進行搜救的費用,你認為應該由個人來承擔嗎

2022-04-02 00:53:34 字數 5207 閱讀 3935

1樓:薛無依

至少個人承擔大部分吧,畢竟是你自己的過錯!只有這樣才能杜絕又跟濫用公共資源!但是我更覺得其實可以由國家繳付一定數額的保險,然後有人失聯後可以啟動這部分保險資金來進行救援!

個人,保險公司,國家出的比例可以是3:5:2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覺得合理,因為這個失聯的人是因為個人旅途的原因進入到無人區迷路的,不是因公或者救人等等原因。

3樓:來自含光塔簡簡單單的紫露草

必須個人承擔 國家應該禁止此類危險活動 不聽勸的自己負責搜救費用 這要是都這麼作死 國家得付出多少 給大山里的 貧困地區的孩子發點福利 不香嗎 人能活兩次嗎 生病都生不起呢

4樓:花之隱逸者菊

不應該,他自己也不想失聯的呀,本來失聯就讓其很難受了,你要在他好不容易被救出來時告訴他,你得給我錢。emmm 也不是那麼回事啊

5樓:諾大佬

我覺得個人應該承擔一部分的責任,畢竟我們已經是成年人了,應該考慮到自己做一些事情的後果和嚴重性,不要總是做一些衝動冒險的事情,既危害自己的生命,也給救援人員帶來更大的困難。

6樓:呆呆學姐

當然應該由個人來承擔,畢竟是為了搜救他,如果別人也承擔著生命危險呢。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對失聯個人進行的搜救費用,不需要個人來支付。

這樣說的原因有三個,第一:失聯人員並沒有主動要求被搜救。

雖然這樣說有點不近人情,但是也是事實,而且很大程度上失聯人被找到的時候,都已經是一具屍體了,難道這些費用要他們的家屬們支付嗎?因為在沒找到失聯人本人的時候,誰也不知道他是什麼原因失聯的,是不是自己對生活失去了信心,還是被突發事件困住了身形。一切都是未知,搜救隊也只能依靠其家屬或者同伴的求救,來對其進行搜救。

而這樣的救援,並不是他自己請求的,不存在利益關係。

第二,失聯人員可能根本沒有支付搜救報酬的能力。

搜救是一項非常耗費人力和物力的事情,有些損失甚至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之前有一則新聞,乙個22歲的女生跳河輕生,被救援的過程中,一名年輕的消防員戰士因為溺水而喪失了生命,這樣的代價,這個女孩能支付的起嗎?而且一旦出現這樣由個人支付報酬的搜救行為,這個男孩的家屬說不定會找女孩拼命?

這樣的結局不是任何乙個人想要看到的。

第三,搜救屬於國家對個人生命的救援,應該是無償的。

搜救是國家對於個人生命財產的一種保護措施,我們平時所說的有困難找民警,民警有向我們要過任何報酬嗎?沒有!我們身邊時有發生的人為火災,消防員們有讓我們交付出警費用嗎?

沒有!因為這是我們作為中國公民而享受著的權利,這個權利也是每個人都在享受著的,包括那些因為各種自身或者外界原因而導致的失聯人員。

所以,我覺得與其糾結是否由失聯人員支付搜救費,不如對容易出現失聯狀況的景區進行加強管理,這樣才能防患於未然

8樓:乙隻藍人

我覺得被救者應該承擔一部分費用。一來救人不應該是用金錢衡量的(有可能會產生錯誤的價值導向),而且本身被救者已經陷入了極其危險的境地,再要被救者承擔所有搜救的費用,未免太不人道了。二來搜救隊的運轉也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金錢雖然不能用來衡量生命,但是作為一部分報酬獎勵是應該的也是可行的。

因此我認為被救者承擔一部分費用比較合理。

9樓:淺淺

我覺得在失聯之後,那乙個人深處在絕境和失望當中,面對著飢餓,還有面對前方無知的世界,在已經絕境了,難道不去救他或她了嗎,難道必須有費用才能去救她或他嗎?好多的疑問存在著,我們都有尊重生命的權利,每乙個人都想要活著,那他或她也不例外,在費用面前,那個人沒錢就不救嗎,我認為不是的,在我們國家,在學的政治生活中,我們是以人民為中心的,人民是我們國家的中心,不應該不以人有多少錢來決定要不要去搜救她或他。

我認為是應該結合當時的情況而定,不是什麼都可以用錢來解決的,要有人的生命意識,無論是一人人為因素還是其他。人的生命都是很寶貴的,不能用錢來衡量。

假如,人在失蹤後,你讓他的家人支付費用,那假如那家人有能力支付就不用說了,人家有錢,但如果那家人沒有錢,沒有錢支付,那樣那個人難道就自生自滅了嗎,我猜好多人不是這樣想的吧,活生生的人就這樣了,而且還是在沒有錢,那豈不是很氣憤嗎,不管是什麼原因讓他迷路或者是其他的,都不應該那樣做。

我覺得資源是用來共享的,當一人人在絕望中掙扎著,是多麼的希望別人來去救他,多麼的渴望著活著,我如果她救回來的話,可以讓他盡自己的能力去支援一定的費用,畢竟有人員去搜救她有一定的人力和物力的支出,總得說來就是不應該讓沒有能力的人支付全部的費用。

10樓:雜思記

如果是因為個人行為引起的搜救行動,我認為進行搜救的費用需要由個人來承擔。首先是因為搜救行動是需要出動大量的人力、物力資源的,而且在搜救的過程中也會有可能發生不可預估意外,搜救的成本比較高,其中要承擔的責任也是相當大的。就拿曾經發生在黃山的搜救行動來說,為了救援上海復旦大學的18名驢友,出動了200名警力,在這個過程中還有一人不幸發生意外。

對於驢友來說,被救援是幸運的,而對於遭遇意外的搜救人員來說,這是多麼悲哀的一件事。

而且在搜救的過程中,救援人員屬於是公共資源的一種,但資源是有限的,如果占用了資源,是應該有償的,畢竟由個人行為引起的搜救行動並不是義務行為。其次從另乙個方面來說,救援人員的性質既有消防、公安部門的性質同時也有醫護工作性質,就用最日常例子來說明,平時我們生活中需要急救的時候,乘坐120急救車的時候,是需要支付出車費用的,那麼這就是一樣的道理,搜救人員在進行救援工作時,同樣也應該是收取費用的。

社會服務體系現在已經相對完善了,我們享受到了非常便捷的生活服務,與此同時,我們要做到的就是珍惜社會公共資源,合理的利用資源。雖然由於個體行為發生的意外事件也並不是個人的錯誤,畢竟初心是好的,誰也不想因為一趟旅行而丟掉了性命,但我們也要懷著一顆感恩的心去為社會做出貢獻。並且這件事情也警醒了我們,外出遊玩的時候要提前做好攻略,有了詳細的了解之後再行動更加安全,而且也要做好預防意外事件發生的準備,尤其是急救措施。

保證自己的安全不僅是對自己負責,同時也是對他人負責。

11樓:樸喜慶和牛排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因為個人原因造成失聯的,可以適當承擔相關費用。但如果是自然災害等原因,就不必由個人承擔了。

12樓:李俊波

對呀,為了找你你不出費用怎麼能行呢,無力出資者也可以尋求社會幫助呀,都是可以的。

13樓:f突突呀

那必須得由自己承擔啊,失聯尋找是需要很大得人力物力的,而且還需要很多的時間,總不能你讓別人的付出沒有回報吧。

由於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員工個人承擔嗎?

14樓:知道法也團隊

對於勞動者是否應當對用人單位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一概而論,應當結合以下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

當事人有約定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當事人的約定,以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即如果勞動合同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雙方的約定是否超過法律保護的範圍。

相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國家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出發,用人單位在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經濟損失時,必須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即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責任時,如果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不得全額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以便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勞動者對經濟損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為了避免勞動者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保護用人單位的財產權益,如果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致使用人單位的財產受到損失,勞動者仍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以敦促勞動者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有關勞動規章制度。

總之,對於勞動者致使用人單位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結合勞動合同及勞動者的過錯程度進行認定,以便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合法權益。

15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6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沒有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且發放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7樓:匿名使用者

最多 工資 的20%要賠償,如果越過,按最低生活水平發工資。

個人簽合同時應該有約定,領導有主管責任,承擔50%以上,你要擔150--1000元的損失費,不合法,也不合理,但是實際就這樣現實!關鍵是領導對你的主管態度,你的主管的品性和為人,你的工作實力和人脈關係,如果你水平比較高,絕對不會承擔過多,有時暗處還補一部分錢,這就是管理層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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