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撤銷部門,無故辭退員工,這該如何賠償,比如一年月的工齡應該怎麼賠償

2022-03-21 16:00:04 字數 5662 閱讀 1083

1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因部門撤銷而辭退員工的,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的規定,應該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比如員工在該公司連續工作一年四個月的,公司應該1.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另外,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的,還應該另外向員工支付乙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韓飛律師

支付3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87條。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為重大技術革新或者轉產等解除勞動個合同的,一年四個月的工齡應該補償乙個半月的工資。

縱橫法律網-吉林同信法大律師事務所-馮繼偉律師

工作一年半被公司辭退該得到多少賠償?

4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1)如果公司辭退你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應得到的是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一年半,經濟補償金是2個月工資。

(2)如果單位解除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上經濟補償金可以索要雙倍,即4個月工資。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作一年半被公司辭退,是否可以得到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應分具體情況具體討論:

(1)如果公司辭退你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應得到的是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一年半,經濟補償金是2個月工資。。

(2)如果單位解除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要經濟賠償金,極為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4個月工資。

ps:根據勞動法關於經濟補償金的相關規定:每有一年工齡補償乙個月工資,不足一年超過6個月按一年計算,不足6個月補償半個月工資,未休年假可以要求公司給予一定補償。

6樓:老鳥來了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個人分析:如果公司沒有明顯過錯的話(僅僅是經濟性的裁員),應該給你半個月的經濟賠償。如果有明顯的過錯則應當向你支付賠償金。

不過從你的敘述中可以知道公司並沒有過錯,僅僅是經濟上的裁員。綜上所述,公司應當給你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有獎金的話,以前沒有給你的應當一併給你……謝謝0

7樓:法律人

你好朋友。如果你已經工作了一年半時間。你可以得到兩個月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公司不給你經濟補償,你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如果不服仲裁裁決你還可以向法院起訴。希望你順利解決。

8樓:

一、答覆:如果公司提前乙個月通知你,他同時會有乙個說得過去的理由,你可要求乙個月工資的補償。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第三點: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如申請勞動仲裁對雙方都不太好,畢竟還要在這個圈子裡混。如果他們不同意給你乙個月工資的前提下,你可以說我就這麼小的一點要求,我們最好不要去仲裁吧。

人生就是乙個選擇的過程。塞翁失馬,焉知非福。「只不過從頭再來」,祝你好運!!!

9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應得到的是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一年半,經濟補償金是2個月工資。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索要經濟賠償金,極為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即4個月工資。

10樓:張勇律師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

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1樓:匿名使用者

2個月的本薪 不包括獎金 出勤啥的

1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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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

合法辭退補償15個月的工資,違法辭退補償雙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解雇員工,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法律依據如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三)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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