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有預先通知就辭退員工該怎麼辦

2022-09-24 10:11:27 字數 3383 閱讀 4217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生活達人小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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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提問公司沒有和我簽訂勞動合同然後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讓我離職怎麼辦

回答申請勞動仲裁

這個是不需要花錢的

直接勞動局舉報他們

吃不了,兜著走

提問我只上滿了乙個月也可以申請嘛

回答是的

提問好的謝謝

回答不客氣

更多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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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雨後天晴

是否「無故被辭退」,我們暫且不討論,但是,無論是何種情況被辭退,用人單位都必須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用人單位拒不出具證明的,可以要求重新仲裁。

4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與職工解除合同必須依法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沒有證明,視為未辦理手續,沒有書面辭退決定,單位的主張同樣沒有道理。

5樓:lawyer唐天宇

用人單位都必須出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用人單位拒不出具證明的,可以要求重新仲裁。

6樓:盼盼

那你先掌握一些證據,比如錄音。錄影之類的,然後報警

7樓:99個盒子

曠工的證據是什麼?你有相應的證明自己沒有曠工嗎?另外,公司有沒有給你交社保之類的?

在工商局辦理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過期,但是現在還想用這個企業名字,該怎麼辦?有沒有名稱延期

8樓:迷失中的傷痛

有延期!不過你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如果已經過期的話就延不了了!

應該提前乙個月去做延期!不過你還可以從新申請看看這個企業名字還能不能用!但願這個名字沒有在你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過期之後,有其他人申請下來過這個名字!

9樓:無振海

重新申請,如果別人佔了那就沒辦法了

我是預備黨員,由於公司工作失誤沒有通知我轉正,現在過期兩年了,怎麼辦?在此期間一直交黨費,如果公司

10樓:笑談古和今

不能了。不論何種原因超過時間,預備黨員的資格都取消了,必須重新辦理入黨手續。

因為公司安排的工作沒能達到預期效果而要求員工自動離職並沒有賠償,合理嗎?

11樓:橘子不如橙子

不合法,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培訓或調整崗位,如果還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再加乙個月工資賠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2樓:邊城木子汐

不合理,所以即便你真的沒完成也不要自動離職,讓他們辭退你並要求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以業績不達標辭退員工是不合法的,辭退員工應該有經濟補償金,保留好證據,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預備成立分公司,工商局要求公司章程,但原來的公司沒有,怎麼辦

14樓:匿名使用者

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和公司社會公眾股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控股股東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資金占用、借款擔保等方式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公司和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利益。公司控股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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