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有哪些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有哪些權利

2022-01-31 13:04:33 字數 5320 閱讀 8313

1樓:大牛的牛媽媽

《土地承包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2樓:啊沒多大

土地承包法有哪些條例第一條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是規範土地流轉的基礎。

第三條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四權統一的權利。

第四條在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情況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條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承包期。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繳,也不得以服務為由提取管理費。

第七條拓展二三產業,讓分離土地的農民實現非農就業,並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這是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農民向二三產業轉移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維護其土地承包權益,獲取土地流轉收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條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提高現代農業的集約化水平,促使更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運用減少農民的辦法來富裕農民。

第二章土地流轉原則

第十條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土地流轉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物件和流轉形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流轉或者阻礙流轉,其流轉收益歸農戶所有。

第十一條堅持規模效益原則。鼓勵承包

方聯合與合作,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加大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規模效益。

第十二條堅持平等協商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是平等的主體,其流轉形式、**、期限由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三條堅持共同受益原則。承包方流轉土地可獲取流轉費和從事非農收入,而接轉方可通過擴大經營規模增加農業收入。

第十四條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接轉土地經營者,不能損害生產和生態環境,不能搞掠奪式經營,要加強土地投入和養護,培育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三章土地流轉服務

第十五條鄉鎮**成立土地流轉領導小組。實行鄉鎮長負責制,統籌轄區內土地流轉工作,為加快土地流轉提供組織保障。

第十六條鄉鎮**結合區縣二三產業發展布局和城市化程序,科學編制出本鄉鎮《土地流轉規劃》,將民間無序流轉變成有計畫、有組織的流轉。

第十七條鄉鎮**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土地流轉業務,面向流轉雙方提供政策法律諮詢、流轉**評估、合同簽訂指導、合同變更仲裁等項服務,不斷優化土地流轉的外部環境。

第十八條鄉鎮**建立土地流轉資訊庫。將轄區內各村土地流轉資訊及外來求租土地資訊一併輸入資訊庫,通過電子顯示屏發布,為流轉雙方對接創造條件。

第十九條村建土地流轉服務站。發包方需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本村農戶土地流轉的資訊收集,並以書面形式向本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上報,為農民流轉土地鋪路搭橋。

第二十條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行使指導、協調、管理、監督等職能,協助農戶做好土地流轉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區縣經管部門建立土地流轉資訊專欄,負責發布本區縣所轄鄉鎮土地流轉資訊,為加快土地流轉搭建資訊平台。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中心或中介組織,應當向區縣人民**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管)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四章土地流轉程式

第二十三條發包方將土地出租用途、面積、**、期限應當向村民公示,並委託村民代表入戶徵求意見。

第二十四條發包方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將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會討論,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會議《決議》。

第二十五條發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須向鄉鎮**寫出書面報告,並附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經審核批准,再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須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乙份,向發包方和鄉鎮經管部門各備案乙份。

第二十七條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後,雙方當事人可到鄉鎮經管部門進行鑑證,也可到區縣司法部門進行公證。

第二十八條發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經鄉鎮**批准後,並以書面形式向鄉鎮經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發包方將土地流轉收益、分配方案等情況及時張榜公布,讓村民了解土地流轉的全過程,增強辦事透明度。

3樓:唯一家的教育店鋪

第一條 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

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4樓:雨嵐談金融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現代農業和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現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是規範土地流轉的基礎。

第三條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讓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轉四權統一的權利。

第四條 在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情況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五條 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承包期。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繳,也不得以服務為由提取管理費。

第七條 拓展二三產業,讓分離土地的農民實現非農就業,並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這是實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農民向二三產業轉移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維護其土地承包權益,獲取土地流轉收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農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條 通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逐步提高現代農業的集約化水平,促使更多的農民離開土地,運用減少農民的辦法來富裕農民。

第二章 土地流轉原則

第十條 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土地流轉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物件和流轉形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流轉或者阻礙流轉,其流轉收益歸農戶所有。

第十一條 堅持規模效益原則。鼓勵承包

方聯合與合作,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加大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規模效益。

第十二條 堅持平等協商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是平等的主體,其流轉形式、**、期限由雙方協商議定。

第十三條 堅持共同受益原則。承包方流轉土地可獲取流轉費和從事非農收入,而接轉方可通過擴大經營規模增加農業收入。

第十四條 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接轉土地經營者,不能損害生產和生態環境,不能搞掠奪式經營,要加強土地投入和養護,培育地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

第三章 土地流轉服務

第十五條 鄉鎮**成立土地流轉領導小組。實行鄉鎮長負責制,統籌轄區內土地流轉工作,為加快土地流轉提供組織保障。

第十六條 鄉鎮**結合區縣二三產業發展布局和城市化程序,科學編制出本鄉鎮《土地流轉規劃》,將民間無序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有哪些權利

5樓:淮安浙江人

1、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dao

有下列權利:

(一)版

依法享有承

權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6樓:土流集團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資訊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農村土地承包法之前是什麼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做了哪些基本規定?

7樓:泛海翩舟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承包土地所有仍為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的發包方為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規定了承包原則和程式,保護承包經營權的長期穩定,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承包期30-50年,林地70年,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隨意收回或調整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婦女承包土地的平等權利。鼓勵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流轉,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明確了土地承包糾紛的解決方式,明確了發包方、承包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這裡只是簡單歸納,詳細內容還是看一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原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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