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承包的糾紛問題,關於土地承包糾紛的問題

2022-01-31 13:04:34 字數 5905 閱讀 8298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前提條件你要明確一件事,即你表哥承包的村里的土地是不是基本農田或耕地,國家有規定,禁止在基本農田或耕地裡挖塘養魚,所以你表哥要挖塘養魚應該先去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參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規定。

其次你表哥承包的是誰的土地,沈某、曾某?

第三,你所說的那個補助是什麼性質的補助?是你表哥給人家的承包費嗎?如果是承包費當然是你表哥與誰簽訂的承包合同,依合同約定,承包費就交給誰,而不用管曾某與沈某的糾紛,這是符合《合同法》的規定的。

第四,如果是按照國政策規定發放的「直補資金」,國家實施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目的在於更好地調動種糧農民積極性,鼓勵種糧農民多種糧,多產糧,促進糧食生產穩定發展,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國家的種糧直補政策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專用性和很強的政策性,種糧直補政策明確規定:直補資金嚴格按照「誰種糧、誰受益」的原則,嚴禁對未種糧的撂荒地以及從事漁業養殖、「農家樂」開發、竹林及花卉種植等非種糧地進行補貼,堅決杜絕將「種糧補貼」變為「耕地補貼」;同時也嚴格規定種糧補貼的物件是實際種糧的農戶或業主,對於轉包、轉讓、租賃等形式流轉土地種糧的,補貼資金原則上兌現給耕種農戶,如轉讓雙方對補貼有約定,按雙方約定意見辦理。

你表哥承包土地從事的是養殖業,實際上並沒有種植糧食作物,根據國家直補政策的規定他是不能享受種糧補貼的。同樣曾某或沈某也不能享受。

既然你表哥承包的是曾某的土地,那按照合同約定你表哥應當將土地承包費用交給曾某,是符合《合同法》的規定的。如果你表哥交給了沈某那就違反了你表哥與曾某簽訂的合同,要承擔合同違約責任,所以不能交給沈某。

2樓:

要是改變土地的用途,破壞了基本農田,那麼你表哥的承包是違法的,所以首先要得到批准後才行,然後是看曾某的字據是怎麼樣界定的,要是只有使用權,沒有轉讓權,那就不能他私自轉讓,這樣就該把那筆錢給曾某,如果沒有界定,那麼就看立下的字據是不是有償的轉讓,要是有償的轉讓,那就可能把這筆錢屬於沈某,要是無償的轉讓,那麼所得由沈某和曾某商議解決,要是商議不行,原則上屬於曾某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基本農田,應該支付給土地所有者

關於土地承包糾紛的問題 100

4樓:龍城趙

律師說衛星圖是間接證據,不具備效力,這是很扯淡的話。衛星圖對河流是否改道的證明力比所謂證人更加客觀真實。

5樓:法之道

對裁決不服有異議的,可以打行政官司。採納謝謝

6樓:井須美津子

對於無效合同法律後果的處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已做了規定,即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具體處理時應注意的是,在判決互相返還時,不能只判決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土地返還給發包方,還應處理好屬於承包人的財產。

由於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產工具可移動性的東西承包人可自行帶走外,對處於生長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動的特點,還有與發展生產有關的基礎設施如灌溉用的水井,進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電路、方便承包人開發居住的房屋等均屬不能移運的附著物,應作價補償。如果一方有損失,則應根據引起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大小來承擔賠償責任。發包方不能利用無效合同獲得被返還土地的同時,而無償獲得所有權屬於承包人的地上附著物。

此類糾紛的提起首先要審查主體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二條已明確規定此類訴訟的主體資格,提起訴訟的原告屬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被告為發包方,承包人作為第三人。對於如何從證據的角度確認是否經過民主議定,如果召開全體村民參加的村民大會或以戶為代表參加大會,製作會議紀要,那麼,全體村民是否同意均簽名摁手印所統計出來的人數是最直接的、無可爭議的證據。

而在審判實踐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為乙個固定的模式來照搬硬套,還是要根據案件本身全面系統地進行審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於居住分散地處偏僻或外出人員較多的地區,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無參政意識不願參加會議,集中起來開會確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組幹部通過廣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將承包的標的、條件公布於眾,在招標期間集體成員對標的和發包條件未提出異議,就應視為一種認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應認定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確認合同有效

7樓:匿名使用者

這事你就找包給你的人,因為你是從他手拿地,他應該保證給地,如果他不能給你把地要回來,你就起訴他詐騙,如果那家來阻止你,你也可以報警。

8樓:大海

首先你的說明你承包的土地有沒有承包經營權證,對方有沒承包經營權證。

關於土地承包糾紛!合同問題! 20

9樓:卷瑩

該合同有效(雙方簽字並已經延續了這麼些年,視為有效),是不能單方面終止的。如果終止,則構成違約,應按違約條款進行處分。

實際上,土地表面附屬物賠償與土地補償金是兩個範疇的。他們將得到土地表面作物設施的補償金,而你們將得到土地徵用補償金,並無矛盾。現在你收回的話,按約也要支付土地表面作物設施的補償金的,沒有多大的實際意義。

僅供參考。

10樓:

你好,根據你們簽訂的合同,你們根本無需提前解除合同,如果真的徵收的,你們可以按照合同第七條約定,終止合同並收取相關的賠償款。

所謂簽字蓋章後生效,是指簽字或蓋章後生效,只要有其中一樣就可以了。

11樓:忘記先

司法實踐中,光簽了字沒蓋章也大多會認定合同生效的,更何況你這合同都履行了兩年了,不可能隨便認定合同無效的

不過,其實,你家可以完全毀約啊,你看第八條,違約責任裡,就算毀約,你們也沒多大損失,說什麼水電路投資,那東西說不出數字來的,根本就沒有實際意義,徵地補償才是大頭啊

12樓:福樂

首先前提條件你要明確一件事,具體參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規定。

簽字蓋章一定是少不了的.

13樓:貓加肥

簽字就告生效~意思表示明確,很難收回

除非能拿出口頭協議的證據。

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14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為了維護我們黨二十多年來在農村建立的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堅持調動和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穩定土地承包關係,新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必要為這些糾紛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解決途徑。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分述如下:

一、協商

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糾紛後,能夠協商,達成協議,是最好的解決辦法。既節省時間,又節省人力物力。但不是事事都能夠通過協商解決的,況且還有當事人是否願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因此,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訴訟的途徑解決。

二、調解

當事人可以將糾紛通過調解解決,但調解不是仲裁或訴訟的必經程式。根據村委會組織法,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具有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調解民間糾紛的職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村委會調解。

一般來講,村委會比較了解情況,便於及時解決糾紛,也有利於當事人節約成本。另外,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鄉(鎮)人民**或者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例如北京市農業聯產承包合同條例規定,市、區、縣、鄉(鎮)人民**設立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糾紛提交所在鄉(鎮)的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調解。目前我國每年約發生60萬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有80%以上是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調解的。當然,根據自願原則,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當事人還可以請村委會和鄉(鎮)**以外的個人和組織進行調解。

三、仲裁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於1994通過了仲裁法,但在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屬於仲裁法的調整範圍。理由是農業承包合同面廣量大,涉及廣大農民利益,仲裁法的一些原則、制度如不實行地域管轄等,難以適用於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從目前我國的立法看,還沒有乙個全國統一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規定。因為我國地域遼闊,地區間差異很大,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承包責任制的形式也不盡相同,因此,關於農業承包合同的管理及仲裁的規定,必須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實際情況。目前有關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的規定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還有一些是地方**制定的規章。

目前,我國已有二十五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縣、鄉兩級設立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2.6萬個。在每年發生的60萬起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中,有近10萬起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根據各地方解決農業承包合同有關仲裁的規定,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仲裁的規定,對這一問題作一簡單介紹:

(一)仲裁機構。有的地方規定由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不另佔編制,辦公室設在縣、鄉兩級農村承包合同經營管理部門,如北京市。有的地方規定是典型的行政仲裁,即向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如天津市。

仲裁法規定,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的專門法律,不便於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機構的設定問題作出規定。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由此可見,在全國性的仲裁規範出台前,地方性法規可以對本地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問題作出一些必要的規定。

(二)仲裁協議。有的地方規定,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在沒有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遼寧省。有的地方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如天津市。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仲裁協議的態度是:不強調必須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也可將糾紛申請仲裁。這是與商事仲裁重要的區別之一。

商事仲裁實行或裁或審的原則,按我國仲裁法第

四、五條的規定,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管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實行地域管轄,一般為發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如天津市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承包合同糾紛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發包方的上一級承包合同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應當理解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實行地域管轄的原則,一般為發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這也是與商事仲裁的重要區別之一。

按我國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選擇仲裁機構。

(四)仲裁程式中的調解。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對仲裁程式中的調解及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的效力問題作出規定。從各地方的規定來看,各地都比較重視仲裁程式中的調解,並規定仲裁庭出具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為仲裁庭所要解決的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的糾紛,如果能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對防止矛盾激化,穩定農村的生產、生活秩序都是極其有利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雖然沒有規定,但不排除在仲裁程式中用調解的方法解決糾紛。

(五)先予執行。為了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各地都規定了在糾紛發生後,對農村種植業、養殖業等季節性的承包合同糾紛應及時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裁定先恢復生產,然後解決糾紛。這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一大特色,相反,商事仲裁就沒有這樣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此雖然沒有規定,但應當理解為,如果各地的規定與農村土地承包法或農業法等法律不牴觸,從立法法規定的原則來看,是沒有問題的,而且這種規定有利於農村經濟秩序的穩定。

(六)關於裁審關係,各地都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起訴。這與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

四、訴訟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仲裁與訴訟的程式關係是:仲裁不是訴訟的必經程式,即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後,可以不經協商,不經調解,也不經仲裁,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於土地糾紛,關於土地糾紛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 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 荒溝 荒丘 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 拍賣 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 林業 畜牧業 漁業生產...

土地承包問題,土地承包問題

這個問題完全要看現任領導的態度。2001年距今日已經快18年了。原來的村委會領導應該不會是現任的領導了吧?那麼現任的領導就會以不知情為理由推脫。畢竟已經把地賣出了,利益已經拿到了,再往外拿有點難。在這種情況下,客客氣氣去找現任領導談談,或者找可靠的人提前去試探一下口風。如果能補償當然好,承包款可以忽...

關於土地合同問題

你們這樣做都是不合法的,在集體的土地上蓋房,就是村委會都沒有這個權利,至少也需要鄉鎮的審批,我看現在事還沒有鬧大,你們幾個人趕緊協商解決了,息事寧人,否則鬧大了你們都會有損失的。一 農村土地一律屬於集體所有 二 農村建房必須依法取得經自己申請 鄉級 審核 縣級土地管理批准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手續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