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高年限25年,現在單個的有期徒刑最高年限是15還是20年?數罪併罰的最高年限是20還是25?在哪裡有規定?

2022-01-30 20:52:24 字數 5219 閱讀 2060

1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

中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的可以延長到25年;死刑緩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有期徒刑25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不得少於13年,也可延長到20年。

2樓:匿名使用者

刑法修正案(八)十、將刑法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對減刑的修正

1、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三年;2、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修正案第十五條)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現在單個的有期徒刑最高年限是15還是20年?數罪併罰的最高年限是20還是25?在**有規定?

4樓:北京李文華律師

1、有期徒刑的期限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死刑緩期執行的,確有重大立功表現,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數罪併罰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 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單個的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15年,數個的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35年時,最高期限是20年,總和刑期超過35年時,最高期限是25年。

6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刑法第45條的規定,單個罪名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15年。

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超過25年。

數罪併罰時,對犯罪人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多少年?

7樓:小太陽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

十、將刑法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8樓:怒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刑法規定: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第69條)

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第70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第71條)

擴充套件資料

數罪併罰的量刑幅度理由如下:

1、懲罰的需要

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犯罪人,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都非常嚴重。我國刑法中,有期徒刑最高為十五年,只有三個以上的單罪數罪併罰,總和刑期才會達到或者突破三十五年。而且過失犯罪的最高刑一般只有七年有期徒刑。

如果犯罪人所犯之罪都是過失犯罪,其數罪併罰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能性很小。由此可見,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犯罪人是在一段時間內反覆觸犯刑法,而且每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都比較大。對於此種犯罪人,應當判處相對比較重的刑罰,才能體 現罪刑相適應。

其數罪併罰量刑的起點應該是二十年有期徒刑,而不應是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更低。

2、刑罰體系協調的要求

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對犯罪人所判的刑罰與其罪行和刑事責任相適應,從而實現重罪重罰、輕罪輕罰。不同的刑種也應當輕重相互銜接,彼此呼應。重刑種的最低刑期應該大於或者等於次一級輕刑種的最高刑期。

比如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大於拘役的最高刑期;無期徒刑應最短執行的刑期,也與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接近。那麼,在數罪併罰的兩個層次中,也應體現出這種首尾銜接。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和在三十五年以下的,不應只在最高點上有所區別,而應在最高與最低之間相互銜 接。

3、在解釋方法上可以被接受

從邏輯上來說,二十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包含於最高刑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所以筆者所主張的這種解釋是縮小了刑法條文的字面意思,屬於縮小解釋。從效果上講,這種解釋提高了量刑幅度的最低點,是對被告人不利的解釋。

參考資料: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3年最新修訂版](全文)

9樓:匿名使用者

25年。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10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將刑法第六十九條修改為:「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11樓:匿名使用者

參看刑法修正案(八)

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高年限是25年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最高年限不得超過20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13樓:中顧法律網援助

有期徒刑,刑罰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國規定不一。

中國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的可以延長到25年;死刑緩期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為有期徒刑25年;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時不得少於13年,也可延長到20年。

求問有期徒刑中數罪併罰時最高年限可以超過20年。該句錯在哪?

14樓:手機使用者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首罪判25年,執行兩年後再犯罪,判15年,先減後並,數罪併罰後在25—38年之間量刑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仍然不能超過25年。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對於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在數罪併罰時應先減後並,即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如果之前因犯罪而被判處25年有期徒刑,在執行2年後又犯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的,總和的刑期應為有期徒刑38年,並根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所以,最後法院在進行數罪併罰後,宣告的刑期應仍為25年有期徒刑(不包括已經執行的二年有期徒刑)。

《刑法》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16樓:匿名使用者

即使兩年後因新犯罪行再判,只要是有期徒刑,就不能超過二十五年(第二次判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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