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有什麼區別

2021-05-04 08:47:38 字數 2241 閱讀 8600

1樓:小籠包子一口乙個

兩者意思相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屬於規範的法律用語。

緩刑緩刑稱暫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具體規定如下:

《刑法》第76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緩期執行

緩期執行是這樣一種措施:對於被依法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以及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人,規定一定的期限暫緩刑罰的執行。

緩期執行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到判決確定之日(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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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

它包括兩種情況:

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什麼是緩刑考驗期?緩刑考驗期如何計算?

刑法第48條後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2樓:林葉雨下

兩者一樣,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屬於規範的法律用語。

緩刑稱暫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刑法》第七十六條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在緩期期間違法亂紀,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在緩期一年中沒有違法亂紀,依法實行社群矯正。

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隨時可以取消緩刑予以收監,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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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6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樓:逝葉草的誓言

判一年就是立即執行,緩刑一年就等於不用坐牢,在外面觀察你看你有沒有犯錯有才把你收監,那些說一樣的都是不懂裝懂

4樓:

區別大了緩行你可以在外服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你要在牢房裡待著還有很多機會就會給你插肩而過

5樓:大豐來客

沒有區別。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

6樓:山龍一字學

前者判一年 緩一年相當沒判,,後者判一年 緩期一年是從第二執行入獄

7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意思,就和hi和hello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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