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錢培訓辭職了需要賠償嗎

2022-01-19 01:03:24 字數 2835 閱讀 7234

1樓:

第一,如果是公司出錢培訓,可以約定服務期限,如果沒有完成服務期限。需要賠償公司培訓費用。法條如下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如果你能夠證明「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比如你以上說的,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違章作業等,可以申請法院判決的。法條如下: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給你個建議,安全生產馬虎不得,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簽字了,發生事故是要負很大責任的。

既然不想繼續做了,幹嘛非要你辭職,只要你嚴格按照生產規範要求,對生產過程嚴格把關審核,凡是不符合生產規定的,一律不予簽字。

這樣不用多久,公司恐怕就要主動同你談辭職的事情了,這個時候就是公司賠償你們,而不是你們賠償公司了。

2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3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與公司籤的合同內容是不是完善,建議你找個專業的律師諮詢一下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用賠償 現在合同好像限制不了員工的辭職 你還是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一下

5樓:三德

按合同上訂的是雙倍賠償就得雙倍賠償,但要看合同是合法的吧。

辭職賠償培訓費怎麼計算 80

6樓:微風

辭職賠償培訓費計算主要如下:

個人培訓專案所應退賠的培訓費=[個人應當承擔的培訓費用×(協議服務時間-已完成服務時間)/協議服務時間]-個人已經墊付的費用

[注釋:服務時間按月進行不滿一月按一月計算]

培訓協議:

員工參加公司內、外部短期培訓學習及中長期外出脫產學習,當個人培訓費用超過一定費用(一般公司為1000元)時,應根據有關要求與公司簽定《員工培訓協議》,並按雙方簽定的《員工培訓協議》完成約定的服務期限。如果在必須的服務期限內提前離職(含自動離職、辭職)或因違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被辭退,則應向公司退賠一定金額的培訓費。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7樓:匿名使用者

培訓協議本身是有效的,但具體賠償金額並沒有明確顯示在培訓協議中,所以算十幾萬,這個金額是無效的。現在先與單位協商,雙方坐下來談,你能接受了就完事了,如果單位強硬,你當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賠10多萬是不能夠接受的,在萬元之內你可以考慮接受。

8樓:我沒有前途

是員工賠償企業的培訓費嗎????如果前面沒有籤培訓協議,是不用賠償的;

9樓:

集團出資在外面的培訓機構培訓的話,是可以籤這樣的服務期的,但是就這說的8年內辭職的話,你需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集團出資的總額-你工作月份數*(總額/96個月)。具體集團出資培訓的費用應該以培訓機構的發票為準。記得給分

10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給當地的勞動仲裁打個**,你把自己的情況告訴他們,讓 他們幫助分析下,如果處理,非專業人士的意見都是個人看法,找專門的勞動仲裁吧。

11樓:雜說亂彈

他當時在合同裡講明培訓的費用計算嗎?同集團的那個肯定不能算。定價十幾萬更是顯失公平。

應當有勝算。不過高校的培訓要賠,但要求單位舉證培訓費。還有,你們如果是什麼特別特殊的單位,薪水異常高就另當別論了。

12樓: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員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員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員工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依據用人單位向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者索賠培訓費,只限於「出資培訓」的範圍。具體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委託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培訓中心、職業學校代培學生;

(二)出國或異地培訓、進修、研修、做訪問學者等,其費用包括各種學雜費、往返交通費、置裝費和在外期間生活補貼。用人單位需提供的支付憑證,主要指員工培訓的學雜費等,一般不包括聘請講師和添置裝置的費用。公司給員工提供的是「企業內訓」,如果公司不能提供支付憑證,員工可拒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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