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2022-01-10 06:35:49 字數 5853 閱讀 6659

1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天山上的靈兒

前者只負責本企業內部的勞動爭議,而後者則是**監督下的,負責乙個區域內的勞動爭議裁決,後者的效力和許可權都是高於前者的!(具體見**,和諧字打不上去

3樓:簡簡單單

簡單的理解就是:乙個是調解機構,如果調解完成,雙方簽署調解書。而仲裁是有裁決權力的。一旦裁決是有法律效力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委員會是裡面的人組成的一種組織,勞動仲裁是事情。懂了麼有?你可能不理解的應該是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的區別吧,乙個是組織,乙個是機構。

就好像我說你家,有時候是指你的那個住的房子,有時候是指你的家人一樣,是不同的概念。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仲裁的物件不同;仲裁程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仲裁委員會不同;仲裁的效果不同。

勞動調解和勞動仲裁有什麼區別?

6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

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調解: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申請勞動行政部門作為第三方進行非正式的調解活動,以人情事故為主;

勞動仲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糾紛申請勞動行政部門受理,成立仲裁庭(一般在成立仲裁庭之前都會安排事先的勞動調解),依勞動法及相關法律、實施條例為準繩進行判決,下發仲裁判決書,這是提請勞動訴訟的必經行政程式;

勞動仲裁部門的調解和仲裁有什麼區別?有什麼程式?

8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先後次序的問題,仲裁申請後,仲裁部門首先會力求通過調解解決糾紛,調解不成功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式,一般60日內作出裁決,不服從裁決可以向上級仲裁部門申請重新裁決或者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至於仲裁的程式嘛並不複雜,先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到勞動局的仲裁科申請,然後按照他們要求去做就是了,但是要作好浪費時間的準備,還要有忍受無比低下效率的思想準備

10樓:匿名使用者

先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是對勞資糾紛雙方當事人予以溝通、協調,從而達成某種雙方均能接受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置辦法,其特點是快速、簡捷、不傷和氣,結果是原告方自願撤訴;仲裁是根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由仲裁機構視實際情節而作出的法律裁決。仲裁是勞動仲裁部門對案件最終作出的裁決,一般是經過調解無效才進行裁決;而調解則可貫穿於立案前、立案後及至最終的裁決前進行;勞資糾紛雙方當事人任意一方、任何時候均可提出調解,但必須徵得另一方同意,否則視為調解不成,改按裁決。

12樓:鐵牛阿童木

普法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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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

勞動仲裁bai的調解是在雙方自du願的基礎上zhi經協商達成一致意dao見後專,仲裁庭出具調解協議書;仲裁屬

裁決是應雙方各執己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仲裁庭依據查明的事實,適用法律,對雙方的爭議作出裁決.兩者均是仲裁之程式,區別是;當事人若對調解協議不服時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監察大隊和申請勞動仲裁有什麼不同??

14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5樓:知道法也團隊

一是執法主體不同

勞動監察的執法主體是勞動行政部門,其執法機關的執法活動是代表勞動行政機關實行行政執法。

勞動仲裁的執法主體是依照國家勞動立法建立的特定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及用人單位三方面的代表組成。

二是法律行為不同

勞動監察屬於行政執法,作出勞動監察作用的是勞動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

勞動仲裁則是一種準司法性質的活動,作出的裁決屬於一種國家授權的仲裁機構對發生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行為。

三是工作職責不同

勞動監察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職權主動進行,不需要相關人提出請求。

勞動仲裁機構則是受理勞動關係當事人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否則仲裁部門不主動介入。

四是法律地位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行政部門同接受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之間是行政管理關係。

在勞動仲裁的所有程式中,仲裁機構是一種「中間人」,不作為當事人而處於「第三者」的地位。

五是法律後果不同

在勞動監察過程中,勞動監督機關一經作出處理決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立即執行。有關當事人不服處理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在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決定的執行。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處於效力待定狀態。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只有法定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才發生效力。

有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也不是以仲裁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以勞動爭議的另一方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訴訟。

六是執法手段不同

勞動監察既包括事後矯正,也包括事前預防。

勞動仲裁屬於事後矯正。

擴充套件資料:

一、這些情況找勞動監察

1.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收取保證金、押金等費用或者扣押勞動者合法證件的;

2.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

4.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5.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標準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的;

6.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用人單位未依法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的;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不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9.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人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

10.其他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這些情況找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本市範圍內發生的下列爭議: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企業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三)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四)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七)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聘用的工作人員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聘用合同、以及因執行國家省和本單位依法規定的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培訓、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發生的人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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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仲裁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 1 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 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2 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就不能調解。3 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