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沒有指定具體仲裁委員會的,約定無效嗎

2021-06-26 20:10:39 字數 1212 閱讀 2153

1樓:大陶學長

仲裁條款沒有指定具體仲裁委員會的,約定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乙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乙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包含以下內容:

1、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係,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3、選定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僅有仲裁地點(如北京)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樓:勞動李冠萍律師

你好,可以補充協議約定。

合同只約定仲裁機構仲裁,未約定那個仲裁委,是不是約

4樓:胥素蘭繩儀

商事仲裁必須約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才屬於明確約定,方有效。但實際並沒有陝西省仲裁委,因而屬於約定不明確,仲裁約定無效,可經訴訟程式解決爭議。

5樓:阿元

合同只約定仲裁機構仲裁,未約定那個仲裁委,應當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乙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乙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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