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原則有哪些,勞動爭議調解的申請與受理

2022-07-09 02:22:33 字數 5334 閱讀 8777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仲裁調解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事實清楚原則。所謂事實清楚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應當堅持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才能進行調解的原則。

2、自願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是否進行調解,能否達成協議,完全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如果不自願,就不能調解。

3、合法原則。所謂合法原則,是指在仲裁程式中,調解活動和協議內容,都必須符合勞動實體法和仲裁程式法的規定。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自願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

2、依法據實原則。《條例》第四條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

3、及時原則及時原則。是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結束。

5、民主協商原則

6、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原則

發生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的可直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後反悔的,應允許當事人到仲裁委員會申訴。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上述當事人的權利,調解委員會不得阻止。

勞動爭議調解的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在弄清自己的爭議屬於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受案範圍後,應盡快及時向其申請調解。有關規定要求當事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調解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就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當事人向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提出。

調解委員會在收到申請後,將在3日以內把對當事人不願調解的意圖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向申訴人說明理由。對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是否受理。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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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的具體步驟有哪些?下面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1)調解申請。指企業勞動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提出的調解請求。但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申請仲裁。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只有在收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才能受理並行使調解。

(2)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經過審查,決定接受案件申請的過程。調解申請可以是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也可以是一方提出,但必須是在雙方合意的情況下。

調解委員會受理審查中,主要就三項內容進行審查:一是調解申請人的資格;二是爭議案件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三是爭議案件是否屬調解委員會受理的範圍。調解委員會在對案件進行審查後,就可以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將決定通知雙方當事人。

(3)進行調查。案件受理後,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是做了調查工作。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及對調解申請提出的意見和依據;調查爭議所涉及的其他有關人員、單位和部門及他們對爭議的態度和看法;察看和翻閱有關勞動法規以及爭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等。

(4)實施調解。實施調解是指通過召開調解會議對爭議雙方的分歧進行調解。調解會議一般由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參加人員是爭議雙方當事人或其代表,其他有關部門或個人也可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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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調解有兩種結果。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製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燒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

(5)調解協議的執行。調解協議達成後,爭議雙方當事人都應按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內容自覺地執行。

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有哪些,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式是什麼

3樓:石祖新律師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法

第七十八條【勞動爭議處理原則】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處理程式】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協商】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調解、仲裁、訴訟】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調解的基本原則】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如下:

1.合法原則:指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在處理爭議案件時,要以法律為準繩,並遵循有關法定程式。

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對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要符合國家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嚴格依法裁決。遵循有關法定程式,就是要求對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要嚴格按照程式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的開始、進行和終結都要符合程式法的規定;同時,對雙方當事人應該享受的請求解決爭議、舉證、辯解、陳述和要求迴避等有關程式法的權利要給予平等的保護。

2.公正和平等原則:指在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應當公正、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處理程式和處理結果不得偏向任何一方。

儘管企業管理者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在企業勞動關係的實際運作過程中所處的地位是不一樣的,前者處於領導者、支配者的地位;後者處於被領導者、被支配者的地位,而一旦企業勞動爭議形成,並進入處理程式階段,兩者便是平等的爭議主體,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公正和平等原則要求企業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和有關規定以上的特權。

3.調解原則:指調解這種手段貫穿於企業勞動爭議第三方參與處理的全過程。

不光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中的全部工作是調解工作,而且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在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中也要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才會行使裁決或判決。同時,即使是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和法院的判決也要以調解的態度強制執行,否則其法律效力的發揮也會大打折扣。

4.及時處理原則:指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在處理爭議案件時,要在法律和有關規定要求的時間範圍內對案件進行受理、審理和結案,無論是調解、仲裁還是訴訟,都不得違背在時限方面的要求,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案件調解不力,要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不要影響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權利;企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要及時裁決,不得超過法定的處理時限;法院的處理也是這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要及時判決。

總之,及時處理原則就是要使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

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式如下:

1.調解

調解分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兩類。前者是自願性的,即由當事人決定是否提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後者是強制性的,即只要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必須進行調解,這也是一項工作制度,一般經調解不成的,才進行裁決。

實施調解的結果有兩種:一是調解達成協議,這時要依法製作調解協議書。二是調解不成或調解達不成協議,這時要做好記錄,並製作調解處理意見書,提出對爭議的有關處理意見,建議爭議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調解協議由調解協議書具體體現。只要達成協議,爭議雙方當事人要自覺執行調解協議;當然,雙方當事人也有對調解協議反悔的權利。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的反悔只能說服、勸解,無權強制執行,但有建議仲裁的權利。

只要一方當事人對協議反悔,或拒不執行協議,經調解委員會說服、勸解無效,就視為調解不成。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提出申訴之日起30日結案,到期未結案則視為調解不成。

以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具有程式簡易、費用低廉、有利於促進當事人之間的團結和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等優點。而且,由於調解協議完全出自雙方自願,一般都能嚴格執行。但是,由於調解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願,難以保證所有勞動爭議都得到解決。

因此,除了這種方式以外,還必須有更加具有權威的解決辦法。

2.仲裁

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對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爭議案件進行居中公斷的執法行為,其中包括對案件的依法審理和對爭議的調解、裁決等一系列活動或行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機關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主管部門代表組成,三方代表應當人數相等,並且總數必須是單數,委員會主任由同級勞動行政機關負責人擔任,其辦事機構為勞動行政機關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於勞動爭議雙方來說是第三者,它的決定無須經雙方同意,並具有法律強制力,因而仲裁是比調解更為有效的解決方法。按規定,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不願調解、勞動爭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時,均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並提交書面申請書。

申請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情況、申請仲裁的理由、要求解決的問題及有關的證明材料等。申請人應根據爭議雙方的人數提交申請書若干份。

勞動仲裁是世界各國解決勞動爭議較普遍的方法,其基本精神是由乙個中立的第三者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評判。仲裁和調解相比,最大的特點是其更具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從我國勞動爭議仲裁來看,仲裁活動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也有一定的群眾性質,不是純粹的司法活動。

根據司法最終解決的法制原則,勞動爭議的最終解決只能依靠國家司法機關,這也是許多國家所普遍遵循的原則。因此,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式還包括人民法院的審判。

3.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可以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式進行審理及判決。法院審判勞動爭議的最大特點在於它的處理形式嚴肅性與權威性及其法律效力。但審判畢竟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後階段,由於有調解和仲裁程式在前,所以,真正通過審判解決的勞動爭議並不多。

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可以在普通法院,也可以設立專門的勞動(勞工)法院。如德國勞動法院、芬蘭勞工法庭等就是專門設立的勞動法院。

與企業勞動爭議的仲裁相比,企業勞動爭議的法律訴訟具有這樣一些鮮明的特點:法律訴訟是在法院進行的,法院在處理企業勞動爭議的過程中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法律訴訟程式相對較為複雜,各種證據和材料的準備相對較為嚴密;法院的調解或判決具有最終解決爭議的效力,可以由自己對爭議當事人實施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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