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務合同還能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嗎

2022-04-16 01:37:25 字數 5386 閱讀 6581

1樓:平法平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可以確認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招用尚未領取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已經領取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屬於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了勞務合同勞動關係能被認定,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等等。

3樓:銳振英慎汝

還是有可能的。有些單位為了規避法律,故意跟職工簽訂老勞務合同。但是,認定勞動合同

或勞務合同,關鍵是要看

雙方之間的實質關係,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如果雙方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存在經濟上、人身上的依附性,職工從事的又是公司主營業務的一部分,那麼可以認定為

名為勞務合同

實為勞動關係。

簽了勞務合同還能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嗎

4樓:善者仁心樊映川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可以確認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招用尚未領取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已經領取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屬於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了勞務合同勞動關係能被認定,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等等。

6樓:綠水青山

簽了勞務合同,當然就能認定存在勞動關係了

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7樓:股降乙亥

只要簽了勞動合同,就是勞動關係!

簽了勞務合同還能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嗎

8樓:奧妙的數學開拓

簽了勞務合同就已經認定了存在勞動者給僱傭者的勞動關係。

9樓:永貞

如果在勞動的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並且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是屬於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而且該工作是長期持續性的,按月結算工資那麼該用工關係就是勞動關係。反之,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比較鬆散,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而且該工作短暫,隨時隨地有人可以代替,工資的結算一般按天或是半個月結算一次,那麼一般為勞務關係。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了勞務合同勞動關係能被認定,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等等。

簽了勞務合同還能認定勞動關係嗎

11樓:善者仁心樊映川

如果符合勞動合同規定的,可以確認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果招用尚未領取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屬於勞動合同;已經領取或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單位簽訂的合同,屬於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了勞務合同勞動關係能被認定,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等等。

簽訂勞務合同 不能認定勞動關係嗎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簽了勞務合同勞動關係能被認定,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等等。

14樓:巖姐說

簽訂勞務合同之後,正式生效就能認定勞動關係

15樓:霸氣航行天下

是和勞務公司建立的關係,和用工單位建立的勞務派遣關係。

16樓:問之法律網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不同的,勞動合同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當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勞動者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糾紛仲裁辦法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而勞務合同屬於具有僱傭關係性質的合同,僱傭人與被僱傭人之間屬於僱傭關係,通常就僱傭的工作內容進行約定。

產生糾紛適用合同法。如果簽訂了勞務合同,是不能認定為存在勞動關係的,如果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可以通過舉證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簽了勞務合同還能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嗎

17樓:ofweek人才網

簽訂勞務合同,那麼就可以確定勞動關係的,發生勞動糾紛,那麼可以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簽了勞務合同還能認定勞動關係嗎

18樓:宦凝思貝毅

還是有可能的。有些單位為了規避法律,故意跟職工簽訂老勞務合同。但是,認定勞動合同

或勞務合同,關鍵是要看

雙方之間的實質關係,雙方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如果雙方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存在經濟上、人身上的依附性,職工從事的又是公司主營業務的一部分,那麼可以認定為

名為勞務合同

實為勞動關係。

簽訂了勞務合同,就沒有勞動關係了嗎

19樓:綠水青山

勞社部發〔2005〕12號對勞動關係的確認進行了規定,即(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要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招錄手續以及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動者付出勞動是否為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或勞動者是否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發放工作證、出入證等身份證件,是否允許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員工的名義進行工作等。可見,勞動關係是處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所產生一切權利義務的核心和紐帶。

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從分析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入手,用工標準是判定存在勞動關係的有效途徑,庭審中被申請人稱與申請人屬於勞務關係並向本會提供勞務合同。但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其明顯具有勞動合同的屬性,可以說其是乙份以勞務合同為抬頭的勞動合同,不能掩蓋雙方勞動關係存在的本質,故仲裁委員會對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予採信,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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