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與兩家單位分別簽定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可以嗎

2022-01-04 22:42:15 字數 5447 閱讀 5515

1樓:蓋普希金

可以。乙個人可以籤兩個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乙個人不能同時籤兩家公司的合同的條款,但有約束企業的條款。規定了:企業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造成原用人單位損失的,要承擔責任。

一、《勞動法》的規定: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你說的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勞務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協調關係,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節關係;有了糾紛勞動合同簽訂者是先去勞動局處理糾紛,勞務合同簽訂者是去法院處理糾紛。

2樓:蒼洱白子

同時與兩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除非勞動者做兼職的,而且單位不給勞動者購買社保情況下,才能存在這種情況。不然,勞動者只能簽訂乙份勞動合同書。勞務派遣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形式之一。

可以同時與不同的兩家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嗎

3樓:華律網

不可以同時和兩個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單位要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就需要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勞動合同進行鑑證,現在勞動合同鑑證都是實名制的,都是全國聯網的,錄表的時候,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證號,身份證號重複是不可以錄到電腦裡的,所以不可能同時和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乙個人可以同時與不同的兩家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同時與兩家單位分別簽定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可以嗎

5樓:石老師的課件

勞動者能否和兩家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要視勞動者的用工形式的具體情形而定。

2023年6月29日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此,勞動者和兩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並不禁止。但是,不要對其中一項工作的完成造成嚴重影響;同時,單位對這種情況也沒有提出反對。

1、在非全日制用工時,勞動者的時間比較自由,他可以和兩家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要注意的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在全日制用工時,勞動者如果通過兼職的方式和兩家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對本職工作會有影響,或者本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還沒有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就和下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造成原單位經濟損失的,需要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如果下家單位對原單位的損失也有責任的,需要和勞動者一起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6樓:齋寄竹夫春

可以。乙個人可以籤兩個勞動合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規定乙個人不能同時籤兩家公司的合同的條款,但有約束企業的條款。規定了:企業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造成原用人單位損失的,要承擔責任。

一、《勞動法》的規定: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你說的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勞務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協調關係,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節關係;有了糾紛勞動合同簽訂者是先去勞動局處理糾紛,勞務合同簽訂者是去法院處理糾紛。

7樓:匿名使用者

《憲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憲法不能直接作為案件審理的依據但可以利用法理的原則。

勞動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業餘時間,任何人不能干涉。你如果兩分工作衝突的話要承擔違約責任的,而且還有設計保密問題,如果兩家單位業務沒有重複的話就沒問題。你也可以詢問下第一家單位的意見。

乙個員工可以和兩家公司同時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嗎

8樓:郭某某律師

如果被單位發現,單位可依法開除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個人可以同時與不同的兩家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嗎?

9樓:李建成律師

只要公司同意,乙個人可以同時與不同的兩家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0樓:顧曲散

乙個人是否可以同時與不同的兩家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如果能的話,那社會保險那些是否也買兩份?兩家單位的工作內容可以做到互不影響

公司部可以與2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除非第一家合同中允許你兼職,並且你也把在第一家公司工作的情況告知第2家公司

社保帳戶每人只能有乙份,也就是你只可能買乙份保險

可以同時和兩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拜託各位大神

11樓:諸葛凝絲

1、「可以同時和兩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可以,但有一定條件,即:

你和兩家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後【沒有影響任何一家的工作,或者雖有一定影響但不是嚴重影響】;而且需要【兩家單位都沒有提出異議】。 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那公司已經與你簽定了2次固定期限合同,現在再與你簽合同就應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了:

所以他們在想辦法規避這個問題。 3、公司「說我不能同時和兩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只能和他籤勞務合同。而且說我以前和他籤的合同也屬於勞務合同」的說法是錯誤的:

(1)籤勞務合同要經派遣你的勞動務公司同意、由派遣的勞務公司與你簽定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定勞務合同、而不是直接與你簽定勞務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你打工的公司無權與你簽定勞務合同、還派遣你在本公司工作。 4、「我以前和他籤的合同真的是勞務合同嗎?我能不能得到勞動法的保護呢?

我辭職的話,能不能拿到補償金呢?」: (1)說你以前的合同也是勞務合同的說法也一樣是錯誤的。

(2)公司如果辭掉你還不給補償: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但如果公司現在讓你辭掉乙個工作、你不同意:

公司確實有權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且不給你補償金。但如果你同意了,公司無權因此解除合同,如果還是解除就應給你補償金。 (3)如果以單位不簽定合同為由辭職:

單位應給你補償。而且你還可以要從2023年1月1日起到辭職時止每月2倍的工資。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是不可以同時和兩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能與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同時和兩個單位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法嗎??

13樓:諾諾百科

這個不是一定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說,一名勞動者原則上只能和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可能會導致一些法律上的衝突,

其中還特別規定,如一名勞動者違法與第二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原單位發現後提出,勞動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並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

但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存在,但不存在實際勞動行為或因為特殊原因沒有發生實際勞動的,或得到第一家用人單位許可的,也可以與第二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比較典型的例子是一部分國有企業內部人員內退,或原一些企事業單位實行的停薪留職行為,勞動者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係,但不再發生實際勞動,

僅僅是社保關係掛在原單位,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崗位的,勞動者可以另行尋找新的用人單位。

14樓:勤勞的老克

是違反勞動法的。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國家不允許勞動者同時和兩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因為勞動者的精力是有限的,勞動者同時從事兩份工作,不僅危害自己的身心健康,而且影響生產經營,甚至會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如果勞動者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拒不改正的,或者對完成用人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公司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必須要給員工繳納五險嗎?

是的,必須要繳納,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休息休假的權利 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不繳納保險是會有處罰的,...

我與單位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合同最後一條是 服務期為合同簽訂之日起5年時間,如果不能履行則需賠

您好,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專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屬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 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根據您所說的情況,公司培訓費2萬...

未上班期間但未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養老保險應該由誰來交

布樂正 未解除勞動合同即表明員工跟單位是存在事實清楚的勞動關係的,社會保險應該由單位交,養老保險是社保的一部分。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只要跟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單位就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這是強制的。但不可否認,現在社會上有很多私營企業並不給每個員工繳納保險,如果員工和單位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如果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