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與在單位受傷處理問題,勞動法中對受傷員工如何處理

2022-01-08 01:22:49 字數 6693 閱讀 9522

1樓:韓飛律師

只要有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完全可以勝訴,並且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可以不請律師自己處理!我是勞動仲裁員,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企業勞動法諮詢可以hi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補繳社會保險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盡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提出書面離職後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你工資

4、收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裝(有公司字樣)、工作證(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

、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同事證言等都可以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房博士律師團

依據《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具體到本題,勞動者在單位受傷,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國家為了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使勞動者在工傷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3樓:駝絨色特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符合工傷條件的必須申報,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你的事情有幾個關鍵點

1.勞動合同應於用工後1個月內簽訂,否則違法2.在你提供資料之後,公司應及時為你繳納保險3.工作時打鬧很難分清責任,通常來說這都是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對此廠方有權進行處理

4.企業不能無故辭退職工,這就要看企業是依照什麼理由辭退你的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科遠數碼通訊

簡直就是瞎說,叫他陪你該得的收入和藥費。

勞動法中對受傷員工如何處理

7樓:聞不倒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符合工傷條件的必須申報,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的待遇。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8樓:匿名使用者

是工傷,員工可享受工傷待遇。

9樓:呂艾

勞動者如果受到工傷的傷害,應該去做工傷認定。

如果傷情穩定後,影響勞動能力的,去做傷殘鑑定。

評上傷殘等級的,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在工傷**期間,享受由工傷保險**支付的醫療費待遇。

需要護理的,經過審核,由工傷保險**支付。

受到工傷的傷害的,在工傷**期間,不能工作的,

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一般是一年內。

評上傷殘等級的,如果解除勞動關係,

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如果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受到工傷的傷害的勞動者一切費用,

由單位支付。

如果因為勞動者受到工傷,產生糾紛,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21條,第17條,第33條,第37條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第5項

<勞動法>中工人受傷的賠償問題

10樓:華律網

因工受傷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在建設領域,轉包、違法分包普遍存在,轉承包人、違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們不是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通常被叫作包工頭。因此,雇員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那麼受僱於包工頭的雇員因工受傷,都能向誰主張什麼賠償呢?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雇員可以向雇主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包工頭是個人不具有承包資質,而雇員的前用工單位即發包人、分包人對包工頭沒有相應資質是當然知情的,故雇員可以同時起訴該發包人、分包人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4項之規定,雇員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在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傷殘等級評定後,對依法應由單位承擔的工傷賠償專案有權要求向包工頭轉包和非法分包工程的用工單位支付。因此,對於轉包、非法分包雇員受害情形,雇員既有權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也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雇員有選擇權,只能選擇其一主張,選擇行使後不得另行主張。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退休人員再就業受傷不按照工傷處理的法律依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退休人員再就業遭受職業傷害不能認定工傷,是因為退休人員不再具有法定勞動者資格,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

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10〕12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組織部、**宣傳部、**統找部、人事部。科技部、 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

《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

四、切實維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合法權益。各單位聘請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要按照平等協商、報酬合理的原則,通過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應聘期間,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享受原離退休費和生活福利待遇。離退休 專業技術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轉化的收益。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在應聘期間取得的報酬和科研成果轉化收益應依法納稅。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仲裁渠道解決。有條件的聘用單位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為聘請的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購買聘期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聘用單位要關心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的身體健康,從工作需要和他們的實際情況出發,聘請他們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12樓:我要堅強無論

首先是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現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係。 目前,我國在勞動法律規範中對公民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是進行了限縮規定。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依法從事某種有報酬或勞動收入的社會活動;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能力的公民,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對於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相關規定已明確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且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規定執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更是明確規定,退休(含退職)人員在務工中發生的傷害事故,其勞動關係不確立,不屬於《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控範圍。而從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是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合法勞動者,不能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原因是養老保險是國家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對已退休的勞動者履行的社會責任,是**提供的社會福利制度,國家財政要給予相應補貼。退休且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就意味著其已享受了國家提供的相應社會保障和福利,其再次被聘用與用人單位就不能建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係。

其次是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當前,在我國退休人員再就業的情形已較為普遍,原因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並未禁止用人單位僱傭退休人員參加勞動,而隨著生活水平和醫療保健條件的不斷提高,人們不但平均壽命延長,且大多數退休人員身體健康仍能發揮一技之長。同時一些退休待遇較低的人員再就業可進一步改善家庭基本生活條件。

但是依照規定將退休人員排除在工傷認定的物件之外,並不是其作為勞動者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和救濟。事實是其再就業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符合民事僱傭關係的特徵,其在務工中受到的事故傷害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

而僱傭關係是指雇主及被僱傭者存在控制、支配和隸屬關係,由雇主指定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裝置,限定一定的工作時間,定期支付勞動報酬,被僱傭者所提供的勞動是接受雇主一方生產經營活動的組成部分。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體現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對於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並獲取報酬的意思自治之約定,只要雙方意思達成一致,僱傭關係即告成立,國家對雙方約定的待遇、退休年齡及參加社保等內容不予強制干預。

因此,李某因工受傷從理論上和實踐中都不能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而且中辦發(2005)9號《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中也明確指出:「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而該案中李某與公司的用工協議是符合民事僱傭關係的特徵,可請求公司承擔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三是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齡農民工因工受傷的認定與已享受的應有所區別,可視具體情形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認定工傷,以更充分保護弱勢群體農民工的權益。對此,之前成都轄區內的金牛法院就曾向市社保局發出司法建議,提出應將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退休人員與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雇工的區別對待。

勞動法關於保險的問題,新勞動法中對於員工保險是如何規定的?

法源厚德 針對你提出的問題,本律師做如下解答 只要你能證明你是在11年6月入職的,就可以主張勞動關係是自那時開始建立。那麼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交11年6月至12年4月的五險。另外你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自11年7月至籤合同之日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 可以要求補交,通過當地勞動監察支隊投訴 單位未在你入職一...

勞動法保險問題,新勞動法中對保險的規定是怎樣的?

昆重帥師 你可以等你打算離職的時候,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補交社保,並且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就是你最好的證據 申請單位補交,這是你應該享受的權益。看得出用人單位極不負責任.你不用擔心,可以使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根據 勞動法 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

勞動法”中關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法律法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採取哪些方式 在發生勞動爭議之後,可以結合具體爭議的情況,選擇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恰當的方式來處理,1 協商和解。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2 調解,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3 仲裁。4 訴訟。法律分析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