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是否有效,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2022-01-07 16:04:03 字數 4926 閱讀 5392

1樓:冰冰大柚子

雙方籤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衝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視為有效。

委託**理論上屬於委託理財的一種,是指受託人和委託人為實現一定利益,委託人根據雙方之間的書面合同約定(或者口頭約定),委託受託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交易管理的活動。實務中通常表現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3樓:法信

從法律角度說一下委託**的風險和法院處理「委託**」糾紛案件的裁判規則吧。畢竟每個人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看法,但是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升到訴訟,那就得看法院如何裁判了。

現在**市場火熱,一部分沒有**操作經驗的人也想將資金投入**賺取利潤,此時有部分公司或個人就利用人們這種心理來簽訂合同(如承諾盈利率或者保本等),藉此吸引顧客,讓顧客將**賬戶委託其進行代管,賺取收益。顧客往往看到合同內容有賺無賠,就簽署了相關協議,並將大量資金投入**。但顧客往往忽略了合同條款的有效性及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最後造成合同約定的權利並不一定能實現,而致使自身財產受到損失,由此引發了大量糾紛。

以下案例供參考。

1.投資人與無**委託理財業務資質的投資管理公司簽訂的委託**協議無效——殷某訴億創鷹視投資管理(北京)****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投資人與投資管理公司簽訂委託理財協議,公司無法提交其能夠從事**委託理財業務的資質檔案的,委託理財協議因主體不適格而屬於無效協議。由此造成的投資人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公平原則,確定各方應承擔的責任。

2.**從業人員私自接受客戶委託簽訂的委託**合同無效——肖某訴孫某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私自接受客戶委託,使用客戶賬戶代為**的,委託**合同無效。

**公司從業人員對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負有主要過錯責任的,應當向委託人支付**本金及銀行同期利息。

案例分析:本案中,孫某擁有乙個特殊的身份,即其接受肖某委託時,屬於**公司的從業人員,且獲得**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孫某的特殊身份是導致本案中認定其與肖某之間委託合同無效的根本原因所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公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孫某作為**公司從業人員,違反了《**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且該條款屬於禁止性條款,因此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應屬無效。

合同無效後,委託人的資產本金及利息損失如何賠償呢?孫某作為**公司從業人員,其明知其私自接受委託的行為違法了**法相關規定,並向肖某出具類似保底條款的承諾,促使肖某與其簽訂委託理財合同,導致本案委託合同被認定無效,孫某對此負有主要過錯責任。因此,孫某應將委託**本金賠償於肖某,並支付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本案中,因肖某一審中放棄利息主張,故二審對利息部分不再進行處理。

3.委託**合同中的保本條款無效——張某訴范某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從**風險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則上講,委託**合同中的保本條款明顯侵害合同雙方利益,應認定為無效。

案例分析:「保本條款」的效力,我國**法第144條規定,**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嚴禁信託投資公司信託業務承諾保底的通知》第2條和第3條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信託合同、補充協議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託當事人承諾信託財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

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對不得承諾保底的有關規定進行公示,並在簽訂信託合同時,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申明上述內容。信託投資公司在推介信託產品或辦理信託業務時,不得暗示或者誤導信託當事人信託財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該條款規定與信託公司簽訂合同時的保本條款無效,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個人之間的保本條款是否有效,但是從**風險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則上講,保本條款明顯侵害了雙方的利益,故在個人委託理財合同中保本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4.利用委託人身份證明辦理銀行卡並轉取**賬戶資金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張某信用卡詐騙案

本案要旨:行為人接受他人委託**,利用掌握的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在銀行開立賬戶,並辦理第三方存管銀證轉賬業務和電子借記卡,開通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等業務,假冒委託人簽名,暗中轉走委託人**賬戶資金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案例分析: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並利用信用卡的網上銀行轉賬功能,轉取他人**賬戶資金133.3萬元,用於自己償還債務,其行為己構成信用卡詐騙罪,詐騙數額巨大。

張某迫於被害人的壓力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但張某的行為造成被害人巨額財產損失,社會危害性大,不宜減輕處罰。對張某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

因此,這種涉及到現金交易且有風險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考慮,切忌貿然輕信。——————————————

個人之間的委託**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4樓:華律網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託**也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託**行為後果應歸於委託人,而委託**協議約定虧損由受託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託**中委託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託**具備委託**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徵,屬於無名合同。

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籤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衝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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