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法第三十八條,國家勞動法例行條例第十八條的具體內容是

2022-01-05 15:57:40 字數 5739 閱讀 8873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勞動合同法實行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裝置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鄰家楠方姑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的,202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改了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九十二條,該決定於202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具體內容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6樓:匿名使用者

手中正好有一本法條,可以告訴你~~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7樓:

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單方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法律快車

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9樓:馬邊綠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結合38條的規定,每週只能勞動6天,每週勞動不能超過44小時,即每天平均勞動時間為7.33小時,最多8小時,超過該法定勞動時間就是違法的。

我這個回答是答非所問題。

10樓:稅運

勞動合同法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有補償嗎

11樓:w虔誠de祝福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新勞動法辭職三十八條和三十七條是什麼

12樓:帥氣的小宇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13樓:小小甜甜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拓展資料】

法律解讀

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國實行十多年來,雙向選擇的新型用人機制已基本形成。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短期化等問題凸顯,新的用工主體和形式不斷出現,近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針對這些新情況,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亮點一:

引導簽訂長期合同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願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越來越多的勞動合。

法律發布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今天舉行勞動合同法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機關工作人員因不作為或亂作為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李援是在回答記者有關山西黑磚窯案的問題時作上述表述的。

李援說,黑磚窯案最近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 的反響,這個案件充分表明了人民**對勞動人民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的重視。

勞動法規定,國家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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