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相關案例分析解答(懇請行家賜教!)

2022-01-04 11:29:12 字數 700 閱讀 9548

1樓:小靜狐

案例一:最好能將李某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公示出來,這樣才能了解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性質是什麼?如果協議書上他明確提出自願辭職,那麼他的主張不能成立;如果協議書上僅僅是說希望和公司協商,在公司願意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他將離職,那麼他的主張可以成立。

案例二:1、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只有設立低於乙個月的試用期;用人單位多與楊女士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應以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向楊女士支付賠償金。

2、由於楊女士入職已超過乙個月,公司認為楊女士工作表現不理想時,應在給楊女士進行培訓或換崗位後,仍認為不符合要求(應有事實依據證明其不符合要求),方可予以辭退;辭退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並再賠償乙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戊尋巧

案例一 李某的主張不成立 威脅手段屬於李某個人想象 沒有相關證據支援 提出辭職申請屬於李某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故而成立 公司沒有賠償責任 補發半個月工資屬於自願補償 說白了 就是乙個法盲在胡鬧

案例二 合同為一年的 雙方約定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員工不勝任當前工作的 應進行培訓或調動崗位 依然不能勝任的 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並補發乙個月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法的案例,請各位幫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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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案例解答急!!跪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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