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親戚涉嫌刑事案件,目前正在縣檢察院階段,聽說正準備往市檢察院移交,為什麼不直接送法院啊

2021-03-22 04:26:06 字數 6143 閱讀 3983

1樓:seyen媛

刑事案件分三個階段,一是偵查階段,二是審查起訴階段,三是審判階段。而區檢察到市檢的轉可能是因抗訴的需要了。

一、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三、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的,應當決定**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2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只要其案值達到一定程度,地方檢察院的起訴許可權就受到限制,只能是提交上級檢察機關行使起訴職能。至於聘請律師的時間問題,只有待到檢察機關確認所以偵查都已經結束,具備起訴條件並向同級法院提起公訴後,由法院系統通知,嫌疑人、或其家屬才有必要聘請律師的。在為偵查未結案時,是不允許家屬探監的,律師也一樣。

哦,我說的是我國現行的的法律實踐。切不可根據港臺**理解我們的法律程式。

3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是因為這個案子比較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所以需要市中級法院審理,所以需要市檢察院起訴,所以縣檢察院要移送市檢察院。

山東濰坊專業刑事辯護律師竇榮剛義務解答

4樓:上海劉律師再線

現在可以委託律師會見,說到法院才能請律師是錯誤的。如果送市檢察院說明案件量刑可能是無期無期徒刑以上或者正處級幹部的案件

5樓:匿名使用者

15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都是要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 現在可以請律師

不過要看好到底是律師還是法律工作者 律師可以去看守所見到嫌疑人 法律工作者 你即使找了他們 他們和你說的天花亂墜 他們是進不去看守所 而且現在禁止法律工作者**刑事案件

一個犯罪嫌疑人從剛剛被抓進派出所到被判刑需要那些過程?

6樓:特特拉姆咯哦

1、批准拘留後進行訊問。

2、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後呈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3、批捕後繼續偵查蒐集整理證據材料—。

4、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提出起訴建議。

5、移交檢察院。

6、檢察院整理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訴。

7、法院擇期進行審理。

8、宣判:(嫌疑人不服上訴或檢察院不服抗訴—上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

9、執行判決。

7樓:匿名使用者

1、立案審查

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之後,要對這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是什麼人蔘與了,有無犯罪事實,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移送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清楚,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便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遞交《起訴意見書》以及同案證據材料。

3、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遞交的案卷材料後,必須查明以下幾點:

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實;

是否還有其他應當追究其責任的行為;

有無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有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若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有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完畢,次數以兩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提起公訴。

4、**審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檢察院遞交的起訴書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審結

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兩種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有罪判決;

2、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8樓:遠航的帆船兒

刑事訴訟的程式

當一個人觸犯刑法,也就是犯罪後,往往會受到刑法的懲罰,在犯罪分子受到懲罰前會經過一定的程式,即為刑事訴訟該程式,而所謂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1、立案

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一般會對案情進行審查,這一過程我們稱之為立案。

2、偵查

刑事偵查是偵查機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證據,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査中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3、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

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4、審判階段

刑事審判是整個訴訟過程的核心階段。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審理。

5、執行判決

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9樓:匿名使用者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14日。

這14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7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14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以內做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於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兩個月。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3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不能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判階段

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後,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不應當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決宣告無罪、在監管場所服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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