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什麼管轄

2022-03-10 16:54:30 字數 5062 閱讀 1394

1樓:乙小甲

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十二條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提請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時,應當在有關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實、管轄爭議情況、協商情況和指定管轄理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層報有權指定管轄的上級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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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並根據辦案需要抄送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案財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

對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樓:小小小魚生活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164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上訴。前文已經述及,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有兩種,其一為駁回異議的裁定,其二為異議成立時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裁定。

前者的當然主體是申請人,後者為申請人的相對方。問題在於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人一方的共同訴訟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有上訴權。

我國關於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這裡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誰管轄 刑事案件管轄有哪些

4樓:律兜諮詢1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經2023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刑事訴訟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許可權劃分。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刑事案件如何確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6樓:豬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對刑事案件的管轄由明確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應當將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後,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後,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准入伍尚未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於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

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以及武警**、交通、水電、森林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案件有糾紛時,交上級什麼地方管

7樓:戚廣利

刑事案件在管轄上有爭議,交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範圍,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範圍上的許可權劃分。立案管轄所要解決的是哪類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司法機關中的哪乙個機關立案受理的問題。具體地講,也就是確定哪些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偵查,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哪些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物件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檔案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行駛中的交通工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交通工具始發地、途經地、到達地公安機關也可以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在職責範圍內併案偵查:

(一)一人犯數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犯罪事實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

對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是如何劃分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我國關於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管轄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這裡主要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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