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嗎

2021-03-10 07:18:26 字數 5318 閱讀 9448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bai, 被害人由於du被告人的犯罪zhi

行為而遭受物質損dao失的,在刑事訴訟專過程中,有權提起屬附帶民事訴訟;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2樓:長沙海永恆律師

您好,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3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刑事案件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單獨提起民事

訴訟,版但是單獨提權起民事訴訟的話需要訴訟費,同時還需要自己舉證被告的犯罪事實以及犯罪事實與遭受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所以被害人最好還是在檢察院提起公訴之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當然被害人如果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話,法院也還是應當受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來單獨提起 但是 依法還是不源支援

精神損bai失費 但可支援du殘疾賠償金。刑事zhi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後還能提起民事訴訟嗎?

5樓:名字裡也有你

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

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其他內容如下: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6樓:李均律師

(2)因為已經賠償說明已經履行了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或調節,另行再提起訴訟違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訴訟原則;

(3)如果對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不滿意,可以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超出了上訴期的可以依法申請再審。

(4)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7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不行,法律之所以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正是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減少司法資源浪費,因此,法院不會受理您的單獨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檢察院所提起的、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損失而進行的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派生的,是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為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

這裡存在兩種情況需要**:一種情況是被告人的行為不但不是犯罪行為,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對此沒有爭議,因這些行為所引起的損害,當然不可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一種情況是被告人的行為雖然不構成犯罪,但卻構成民事侵權行為,在此情況下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在理論界有爭論。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要視刑事訴訟的階段而定,如果在偵查和起訴階段,刑事訴訟部分作了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的處理決定,意味著刑事訴訟已經終結。

刑事訴訟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被害人也就沒有附帶民事訴訟的訴權,他只能向法院民庭提起正式的民事賠償之訴;如果案件已到法院審判階段,被害人則可以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法庭經過審理,可以就刑事部分做出無罪的刑事判決,附帶民事部分做出賠償損失的附帶民事判決,因為如果案件已到法院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就要經過法庭審理才能做出裁決,刑事訴訟程式尚未終結,附帶民事訴訟的基礎仍然存在。

8樓:戚廣利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後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了,因為一事不能再訴。

如果對民事部分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如果過了上訴期,可以申訴。

9樓:郭雲珠律師

民事賠償如果已經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已經主張過賠償了,不能再提民事訴訟賠償了。沒有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的除外,可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沒有支援的也不能再提起。

10樓:正氣長春

如果已經刑事除帶民事賠償,不能再單獨起訴民事訴訟了,但如果對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或者申訴。

刑事案件對方主動放棄民事賠償,刑事判決以後還能夠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起

copy附帶民事訴訟的bai人主動放棄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判決du後可zhi以提起民事訴訟。

最dao高法院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

12樓:實力+努力=未來

肯定可以的,關鍵你是原告,對方放棄估計是他現在沒能力給錢 ,民事賠償以後還可以追訴,但是能拿回多少就是問題啊。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者刑事案件審理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b

13樓:2018守護者

刑附民中 精神損害賠償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的,所以在提起附民時可以不用羅列,如果是單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時,是可以得到支援部分的。

還望採納,謝謝。

14樓:西安高珩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有明

確解釋,不支援刑事犯罪行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7號)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第四條 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五條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5樓:紙影蝶夢

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6樓:阿元

民法通則不滿意這樣規定,只有侵權責任法有此類規定,但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矛盾,因為乙個是民法,乙個是涉及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很明確,受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但精神損害賠償,屬於間接損失,不予賠償。法院對被告人判處刑罰,實際上就是對受害人的精神安慰和賠償。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案件結案後還能提起民事訴訟嘛

bai如果沒有在公訴du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可zhi以單獨提dao起民事訴訟,版人身傷害案件不應超過一年權。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 人 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求刑事案件精神損害賠償案例,刑事案件受害人是否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案情 2005年6月22日晚,原告俞愛武之夫 方堃羲 1990年9月21日生 之父 童梅玉 1936年11月14日生 和方本堅 1932年9月14日生 之子 俞德茂和張光萍之女婿方輝乘坐被告歐陽祈君駕駛的贛b21319號小汽車由興國縣開往南昌,行至319線622km 990m處時,與同向停放在公路右...

刑事案件中律師如何調查取證,刑事案件可以要求律師去調查取證嗎

1 律師進行證據調查不具有法律強制性。刑訴法第45條規定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 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從規定 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的內容來看,講的是公 檢 法人員的調查取證有強制性。沒有規定律師有強制取證權。律師的調查取證行為只是一種帶有訪問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