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誠實守信原則?

2021-03-07 00:03:24 字數 5896 閱讀 2237

1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quot;,有"君臨法域"的效力。

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衝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

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中規定的一項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得故意欺瞞合同內容.不得隨意更改合同內容.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誠實守信原則?

4樓:

具體是指在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締約人應當誠實有信,遵守諾言,實踐成約,正當競爭,而不能規避法律和曲解合同。它包括如下三個內容:一是合同前義務,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不得假借簽約而惡意進行磋商,不得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二是認真承擔合同義務,即當事人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應當實事求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承擔及時溝通有關資訊、相互協作配合、提供必要條件、防止損失擴大等義務。三是合同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及保密義務等。誠實信用原則體現於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的等各個方面和各種階段。

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最典型的體現是在《合同法》第61條第2款,「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下列義務:(一)及時通知;(二)協助;(三)提供必要的條件;(四)防止損失擴大;(五)保密。」

5樓:可愛的大熊

這個原則是所有的民事原則當中得最重要的乙個原則,因為只有講究誠實信用,那麼民事行為才會有乙個切實的保障。所以人們常常把這個原則比喻為帝王條款。是不可違背的條款。

誠實信用原則的含義及其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20

6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做人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民社會必然的道德信條,必然關係著乙個時代乙個國家,乙個法律系統對人性的基本認識和基本態度。

它在當代法律中的作用呈不斷加強的趨勢,成為整個民法領域得「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也因此成為當今世界具有特殊意義的法律問題。

一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當事人在市場活動中應講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

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種民事立法的價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體具體的權利義務,其性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會產生模糊性。誠信原則的內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確定性。

擴充套件資料

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1、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即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相當於行為規範功能)

2、完善立法機制,承認司法活動能動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權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狀」)

3、有助於克服成文法的侷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後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於保障交易安全)

對法官和法院的導向和規制主要體現

(一)、對法官的自由心證進行控制。為了貫徹誠信原則,法律上要求公開心證,即法官在判決書中應當詳細說明判決的理由。

(二)、對法官的自由裁量進行控制。法律不可能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從法律的穩定性情況來講,就要法官必須從立法的宗旨出發,以誠實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態度,探求法律的本意,根據具體案情,合理地解決糾紛,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法官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

(三)、禁止突襲裁判。要求法官通過訴訟程式與當事人充分交涉,保障當事人的各種訴訟權利。

7樓:弘嘉律師所

1、誠實信用原則,簡稱誠信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各個階段,及至合同關係終止後,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講誠實,守信用,相互協作配合,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等等。誠實信用原則,在大陸法系被視為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有「帝王規則」之稱,它適用於物權、債權等各種民事法律關係,尤其在合同法律關係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原則。

2、1)誠實信用本質上是乙個道德規範。只有在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都符合誠實信用標準時,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會有質的發展和飛躍,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才會有更大的發展。

2)正確理解和掌握《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真正內涵,正確運用誠實信用原則去解釋合同,裁判案件,維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fl5.**

8樓:

****fl5.**

如何認識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9樓:成都沈輝律師

合同法第6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個就是法條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在民法中的表現

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

2、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

3、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

4、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後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誠實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論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10樓:匿名使用者

接上面的答的

人們在適用該條規定時,將會出現大量援引「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這一模糊條款,實質上就成為人們在援引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會使這一規定在執行中的力度大大減弱。筆者認為,此處應對誠實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義務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便當事人適用。

2、誠實信用原則與合同履行時的附隨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該條第2款又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下列義務:

(1)及時通知;(2)協助;(3)保密。這一規定表明,我國合同法要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僅要承擔合同明確約定的給付義務,而且還應承擔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各種附隨義務,以使交易過程能夠圓滿、妥當地進行。

附隨義務並非在訂立合同一開始就能確定下來,而是隨著合同關係的發展,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以及交易習慣而逐漸產生的義務,因為無論是立法者的法律規定,還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都無法窮盡人事的變幻,也無法詳盡地、事無鉅細地規定當事人義務的全部內容,但是為了使交易能夠圓滿地完成,即使合同沒有約定,但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對其應當負擔的義務,不得藉口合同沒有約定而拒絕履行。

附隨義務的主要作用在於輔助給付義務的履行和保護債權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附隨義務的產生和對合同關係的加入,使得過去只注重給付義務的合同履行由粗糙變得精細。這種對附隨義務的關注應貫徹於合同履行的全部過程和各個方面,當事人雖未明確約定債務履行方式,但應以合理的方式進行,要求合同關係當事人以愛人知己之心善盡義務,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債務履行過程中應負擔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除此之外,對「根據合同之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進行擴張解釋,如還應包括提供必要條件的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保護 義務等。對於違反附隨義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我國合同法未作規定。一般認為違反附隨義務的履行不產生履行的效力,債務人的履行義務並不消滅,應以合於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方式另行履行;債務人因違反附隨義務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誠實信用原則與合同終止後的後合同義務

按傳統民法,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即脫離了合同的約束,彼此不再承擔任何義務,但有時這對當事人利益的保護不夠周到,於是現代民法理論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創設了後合同義務。即在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仍應負有某種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以維護相對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例如,租賃關係終止後,房主應容許承租人在一定期間內在門前適當地方張貼遷移啟事,以及他人問詢時房主有告知的義務;僱傭合同中終止後,雇主應受僱人的請求有開具服務證明書的義務,而受僱人在離職後對於工作期間所接觸到的商業秘密有保密的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92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誠實信用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是指由於國家經濟政策、社會經濟形勢等客觀形勢發生巨大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者造成重大損害,而這種變化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並且不能克服的,該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方就合同內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淵源於誠實信用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變更和解除領域的運用和具體化。

因為合同依法成立之時,有其信賴的客觀環境,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權利義務是建立在這一客觀環境的基礎上的,當該客觀環境發生改變或不復存在,原來約定的權利義務與新形成的客觀環境不相適應,如果僵化地堅守原來的合同內容,將造成不公平的結果,此時只有將合同加以改變乃至解除,才符合誠實 信用原則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異化為人們的枷鎖。

5.、誠實信用原則與合同解釋

合同屬於當事人自創的規範,源自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於滿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達這些意思所用的語言文字未必精確,因而在合同訂立或履行過程中對其意義、內容或適用範圍,難免發生疑義,這使得合同解釋在實踐中非常必要和普遍。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進行解釋,便是很重要的乙個方法,為各國民法所採用。例如,德國民法典第157條規定:

「合同應按誠實信用的原則及一般交易上的習慣進行解釋。」義大利民法典第1366條規定:「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契約」,這是因為誠實信用原則本身就具有解釋、評價和補充法律行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釋中的主要作用在於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合理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結語

綜上可見,誠實信用原則對我國整個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在現代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十分活躍,在私法的各個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誠如有的學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趨向於信賴,已由內心趨向於外形,已由主觀趨向於客觀,已由表意人本位趨向於相對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權利濫用自由之思想趨向權利濫用禁止之思想,已由個人本位趨向於社會本位或團體本位。

」在這種趨勢的影響下,誠實信用原則日益受到重視,乃是順理成章之事。儘管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還處於初經階段,但隨著現代市場經濟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成熟,誠實信用原則的司法應用不斷擴充套件,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同時,誠實信用原則也必將對我國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完善起巨大的推動作用。

我國合同法順應歷史的潮流,自應給予誠實信用原則以應有的地位。 2023年版

梁慧星 《民商法叢論》,第二卷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3年版

史尚寬 《債法總論》,榮泰印書館 2023年版

蔡章麟 《債權契約與誠實信用原則》,漢林出版社2023年版

何孝元 《誠實信用原則與衡平法》,三民書局股份**** 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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