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對於公司的重要性是什麼試論合同法的重要意義

2021-03-04 06:25:57 字數 5504 閱讀 9585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對於公司

的重要性:

第一,隨著新《勞動合同法》的出台,一些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恐懼卻如影相隨:人力低成本是中國企業的優勢資源,旨在保護勞工的新法無疑是對人力成本的一次挑戰,諸多企業的**優勢不復存在,其競爭力會大打折扣;這對原本利潤空間狹小的企業更是一場生死考驗,因為人力成本的提高會讓他們增加成本,利潤再次被壓縮,生存亦成問題;對於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越多,就將會影響企業的創新能力,最終成為企業發展的瓶頸。

第二,長期合同的問題。新《勞動合同法》引起如此軒然大波始料未及,這也是引發華為大量裁員事件的導火索。該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提出續訂合同,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乙個員工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10年以上,就可以成為終身員工。 但是,該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又是這樣規定的,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說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不意味著他就可以成為終身員工。所以這就要求我們必須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管理,完善法律防護體系。

因此,要規範企業生產經營行為,實現企業的法治化管理,必須建立健全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規章制度以及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形成上下結合、縱橫連鎖的制度體系,做到人人有專責,事事有標準,使企業管理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依法建立科學、規範的經營決策機制。通過建立規章制度,構築起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企業利益的屏障。

第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能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能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

第四,人員招聘工作的重要性。一直以來,不少企業濫用新員工的試用期,一方面將新

員工的試用期無節制地延長,另一方面,過分壓低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報酬。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上述做法都被認為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新員工的試用期限根據不同情況做了明確的規定。

因此,要求企業在招聘時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確定試用期員工是否就是企業所需要的員工。也就是說,要在試用期和試用時,借助於科學的手段和方法對考察物件的素質加以判斷,以提公升試用效率。對於試用期員工的工資報酬的下限,該法第二十條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五,要做好員工招聘和解聘的成本核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給予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員工與企業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係,企業又覺得招進來的員工不符合企業發展要求,希望解聘員工的話,那麼,企業就得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

為了減少解除勞動合同而必須支付的經濟補償,企業要從員工進入的源頭抓起。要切實根據企業發展及崗位要求確定招聘計畫,短期用工不簽長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不搞一年一簽;要通過把好招聘關,選擇適合企業發展的勞動者,減少解雇勞動者的成本。

第六,關於培訓協議的簽訂。由企業付費派員工去參加專業培訓時,企業必須主動地在培訓前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規定培訓後的服務期限及員工違反協議應該支付的違約金,並注意保管好企業為員工承擔培訓費用的相關支付證明,一旦發生向員工索賠的事件可以做到「有理有據」。

2樓:福龍

《勞動合同法》的出台改變了企業長期以來習以為常的寬鬆的勞動用工管理環境,給企業現有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帶來很大的衝擊,使企業不得不思考如何改變現有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勞動合同法》時代的到來,預示著企業在勞動用工管理方面必須改消極、被動的管理為積極、主動的管理。如何架構其積極、主動的管理模式,規章制度是關鍵。

因此,在《勞動合同法》時代,規章制度的重要性無論怎樣被強調也不過分。具體而言,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的規章制度,可以幫助企業實現勞動用工的規範化管理 1、正面引導與教育作用 規章制度作為企業內部規範員工行為的一種準則,具有為員工在生產過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

規章制度公布後,員工就清楚地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怎樣獲得這些權利,應該履行哪些義務,如何履行義務。比如規章制度中規定上下班時間,員工就知道了什麼時候是工作時間,什麼時候是休息時間,就可以指引員工按時上下班,以防止因遲到或早退而違反勞動紀律。再如,規章制度中規定工作中的行為規範,可以引導、教育員工約束自己的行為,防止出現不良行為。

由此可見,優秀的規章制度通過合理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的設定,可以使職工能**到自己的行為和努力的後果,激勵其工作積極性。 2、反面警戒與威懾作用 反面的警戒和威懾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通過對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後果做出規定來威懾員工,使員工能夠事先估計到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如果作為以及作為的後果,自覺抑制不法行為的發生。

其次,通過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予以懲處,讓違反規章制度的員工從中受到教育的同時也使其他員工看到違反規章制度的後果,達到警戒和威懾全體員工的效果。 3、防患未然與預防爭議發生的作用 企業生產勞動的過程,也是勞資雙方履行義務、享受權利的過程。勞資雙方權利義務的實現需要多種措施來保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和國家法規政策是其中的重要保證之一,而企業規章制度也是重要的保證之一。

規章制度不僅可以明確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且還可以更為具體的明確勞資雙方實現權利和義務的措施、途徑和方法等。因此,當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權利和義務實現的措施、途徑和方法通過規章制度加以明確、具體後,就可以大幅度防止糾紛的發生,從而可以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比如,休息休假屬於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是勞動合同中可能僅僅涉及假期的種類,至於各類假期的請假條件、請假手續、假期期間的待遇等等一般不會在勞動合同中進行詳細約定,這就需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對休假進行詳細規定,否則,會引起很多糾紛。

4、事後支援與提供處理勞動爭議證據的作用 由於勞動關係具有對抗性的一面,因此,企業在勞動生產過程中,勞資矛盾是無法避免的,人力資源管理者所能做到的也只是盡量緩和勞資矛盾,無法消除、杜絕勞資矛盾。當勞資矛盾爆發無法通過協調解決時,訴諸法律就是唯一的選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需要依據國家法規政策、勞動合同、集體合同。

由於規章制度也涉及到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裁判機關也會依據企業的規章制度來裁判案件。特別是在國家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對糾紛的有關事項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時,規章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保護等直接關係到勞動者權益的內容作出了強制性規定。同時,又把制定規章制度,並以此對員工進行實際管理的權利留給了企業。比如《勞動合同法》第39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什麼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企業事先作出規定,即首先用人單位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存在,其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中必須對何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作出明確的界定。絕大多數企業在面臨勞動爭議糾紛中解除勞動關係這一難題時,都輸在了「規章制度」上。規範的企業則正是在制定規章制度的時候就充分考慮所有的情形,將可能成為爭議焦點的內容加以細化,並用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一旦發生爭議,這樣的規章制度便能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可以說,規章制度的重要性貫穿於企業管理和糾紛解決的全過程。

試論合同法的重要意義

3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同法反映了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實現了交易規則的統一和完善

★舊合同法在此方面的缺陷:

(一)原來三部合同法內容上不統一

1、三個合同法調整的社會關係不一樣

1) 經濟合同法是規定國內的合同,還不是國內全部的合同,是國內所謂的經濟合同。

2) 技術合同法是專門規定國內的技術合同。是以技術關係,諸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這類特殊的合同關係規範物件的;

3) 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涉外經濟合同關係。

2、法律主體不統一

1) 經濟合同法中的合同主體只限於法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自然人;

2) 技術合同法的合同主體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3) 涉外經濟合同法的合同主體包括中國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與外國的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和外國的個人,在這部合同法中,外國的個人是可以的,中國的個人不可以,並且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主體叫企業,不叫法人。

3、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統一。

1) 經濟合同法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因過錯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強調的是過錯。

2) 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法律條文說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本不提過錯的問題,也就是無過錯責任。

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表述上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表述為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2) 技術合同法則表述為自願平等互利有償。

5、合同形式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承認口頭合同,即時清結的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不是即時清結的採取書面形式;

2) 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嚴格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6、結構風格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是總則加分則,規定了十種典型合同;

2) 技術合同法也是總則加分則,規定了合同分則;

3) 涉外經濟合同法全是總則,根本沒有規定分則。(英美法系風格)

(二)現時生活中發生的很多合同關係三部合同法都未作規定經濟秩序的維持造成困難。

1、中介合同關係

2、融資租賃合同關係

3、儲蓄合同、結算合同關係

★新合同法的在此方面的優點:

(一)將三部合同統一到一部合同法當中,統一了合同法內容和交易規則

(二)對新合同法仍然沒有規定的合同型別適用合同法總則以及比照類似合同類推適用,將各種合同納入了合同法調整範圍。

如二、合同法剔除了反映計畫經濟體制的內容,盡可能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

(一)原來的合同法將合同稱之為"經濟合同",這個概念本身就是計畫經濟體制的反映。

(二)原經濟合同法,強調主體的特殊性,都必須是社會主義組織,已經不符合

社會實際生活了。

*合同主體已經多元化: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等

(三)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工商行政部門的監管限制了合同自由

(四)技術合同的管理過於廣泛

新合同法將技術合同法納入了統一合同法當中。

三、新合同法中創設了許多新的制度(與舊法相比)

(一)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前合同義務;第60條規定了附隨義務;第92條規定了後合同義務。

1、合同義務 向前面擴張了,合同沒有成立就有義務,即前合同義務;

2、向後擴張了,合同關係已經消滅還有義務,即後合同義務;

3、在合同關係存在期間還有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義務,即附隨義務。

(二)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1、規定格式條款的使用人在決定合同內容的時候應該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遵

循公平的原則。

2、規定了格式條款使用人的提示義務。

3、直接規定某些條款無效

4 、最後還有乙個管制的辦法,就是對格式合同某個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通常

採納不利於格式條款使用人的那樣乙個含義為標準裁判案件。

(三)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確立

四、合同法的創造性(我國獨創)

代位權制度、撤銷權制度、表見**制度等是我們參考和借鑑其他國家合同法設立的。我們的創制:

(一)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的效力認定。

(二)後合同義務,等

禮儀的重要性禮儀的重要性是什麼?

禮儀是指在人際交往中以一定的約束俗成的程式方式來表現尊重對方的過程和手段。禮是指 尊重,尊敬的意思。儀是指 表示行動的意思。有禮沒有儀,那不成禮儀。有儀沒有禮也不成禮儀。只尊重不行動不叫禮儀。只行動不尊重也不成禮儀。禮儀的目的是為了能讓人們能狗輕鬆愉快的交往。禮儀的原則是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

考證的重要性,考證的重要性是什麼

隨著時代的發展,專業技能和質量標準參差不齊,有的質量差的產品和二把刀的技術就開始魚目混珠,濫竽充數,很可能造成一些人身安全和財產方面的損失。所以國家成立了監管部門,以證為準,以質量為生命,以技術為準則,設定了很多證件標準等級。教師證,學生證,軍人證,殘疾證,電工技術證,合格證等等的證。其實關於考證這...

夢想的重要性是什麼夢想的重要性小短文怎麼寫?

人有了夢想就有了奮鬥的理由,而就不會象老和尚撞鐘 得過且過,生活中每個人都要確定乙個目染,猶如大海浬的燈塔讓所有行駛過來的船都不會迷失方向,人生亦如此確定了方向,即使再苦再累或受到了委屈,想想離自己的夢想又近了一步,心中就會充滿更多的活力來應付生活中的挫折。擼起袖子加油幹吧為自己的美好的生活而奮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