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能上班嗎?

2025-07-24 12:35:06 字數 2955 閱讀 5410

1樓:鄭萌

一、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籤合同可以繼續上班嗎。

1、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一般可以繼續上班。勞動合同期滿,無論企業有沒液大有給勞動者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合同到期不續簽,對於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關係,但是此時勞動者繼續上班,等於重新建立勞動關係。

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籤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鬧並豎合同由用人蔽襪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麼賠償。

1、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維持、或提高原有勞動條件的,員工不願意續簽,則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樓:守一道長

不可以哦,如果違反勞動合同你連申訴都不行。

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但是還在工作

3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但是還在工作,則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建議儘快續簽。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不續簽勞動勞動合同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的,可以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須要做到:

1、告知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向勞動者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李歷咐明,載明終止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3、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相應的檔案、社保關係轉移手續;

4、向勞動者支付相爛碰應的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哪純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可以繼續上班嗎

4樓:王煥坤

1、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表示續簽或者沒有表示的,用人單位應當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達到一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勞動合同到期沒續簽可以繼續上班。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巨集巨集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合同到期解除的補償辦法。

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用人單位應當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書。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襲吵;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拍絕侍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但還在上班

5樓:謝建陽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但繼續留用還在上班,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勞動合同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御棚脊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和森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鎮滲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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