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員工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為由扣發勞動者工資,是否合法?

2025-07-24 12:10:05 字數 3006 閱讀 1028

1樓:淺唱幸福

員工曠工也就是沒有按照單位規定提前請假而擅自不按時上下班,這雖然是很不好的行燃察為,也禪段橋會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但是卻沒有規定單位就可以以此扣曠工員工的工資,在沒有造賀猛成單位損失的情況下,可以不支付曠工期間的工資。因此要是單位因為曠工扣工資的話,一般來說是不合法的。

2樓:放手的田園

這樣的情況一般來說是不合法的,因為他違反了相關的勞動法,使得員工的利益受損。

3樓:f但是

這樣的做法是非常不合理的,勞動者完全可以帶著自己的合同去當地的勞動局提起仲裁。

員工曠工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怎麼處理

4樓:滕州郭偉

員工曠工對公司有損失處理如下敏蘆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曠工是一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曠工嚴重的,甚至會被用人單位除名。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

至於對曠工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年終獎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比如有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對勞動紀律會鬆一些。

有的公司24小時執行,不允許崗位缺人,就得嚴肅勞動紀律。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譁悶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橋蔽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員工曠工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怎麼處理

5樓:郭偉

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第。

一、造成損失的話,你必須固定證滑掘據,證明確實造成損失,否則光憑嘴說給你公司造成損失,勞動局是不支援的。第。

二、這個員工的離職不符合法定程式,你們可以不批准。第。

三、可以暫時不給他結算工資,或按照曠工給他紀律處分。第。

四、如果你們棗陵沒有和這個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你們就不要計較這個提前30天通知了,因為如果鬧僵了,員工要求沒有簽訂勞動信巖核合同的雙倍賠償,那就麻煩了。第。

五、所以要區別對待,認真、靈活地處理這件事。

員工惡意曠工給公司造成損失

6樓:

您好!我是仿攔禪生活達人凝沙學史多年生活工作體驗,很高興為您解答!!員工惡意曠工給公司造成損失,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賠償責任。

依據有以下兩個:1.《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2.《民法典》第衡如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或者其他合理備塵方式計算。

新勞動法關於員工曠工是怎麼處理的?公司是否給予員工工資?

7樓:微風

勞動者曠工通常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需要支付其已經付出勞動的合法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曠工還想要工資你當那些工廠都是開慈善呀。

9樓:韣觴籣輈

關於曠工的處理,是根據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但對員工實際付出的勞動,公司必須按實際上班時間結算工資。

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員工曠工行為如果符合此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就可以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但對員工實際付出的勞動,公司必須按實際上班時間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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