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雜談鮮事
公司要辭退一名員工,分有很多種情況,勞務合同到期了不繼續簽了,到期雙方勞動關係結束,這種算是自然而然結束,勞動關係不算強行辭退。強行辭退就是指這個人在公司的勞動關係還沒有結束,也沒有犯什麼原則隱粗告性的違背法律,以及當時簽訂勞動合同中的某些事情,但公司要開除這個人。<>
公司可以強行開除這個人沒有問題,網路法之中有相關的規定,公司強行開除乙個員工的時候,要實行n+1的賠償,n就是指員工在這個公司工作年限,比如這個員工在公司工作了三年,公司現在就是要把這個員工開除,雖然這個員工沒有違背之前所簽訂的勞務合同,但公司還是想開除這個員工,可以。但是這個時候公司要給員工賠償三個月的正常工作時候的薪資。<>
勞動法之所以設定這樣乙個條件,就是為了限制企業隨便去開除員工,這個年限,如果不滿一年的話,滿6個月算一年,同樣的道理,超過一年零6個月算兩年,6個月以內不算一年,僅僅賠付乙個月的工資。如果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沒有繳納社保,那是另外的事情,不是這個n+1賠償的事情,設定這樣乙個賠償的標準,是不想讓員工隨便被公司開除。但公司如果願意付出這樣乙個代價,願意賠這麼多錢,就想把這個員工開除掉,這個也沒有辦法,這也是公司可以做的。
因為公司和員工之間的關係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相互穩固的,就像乙個員凳空工他想從公司離職公司裡面有相關的規定,沒有任何理由非要離職,那可能就要扣半個月扣乙個月的工資。,員工態度很堅定,我寧可不要這些工資,我也就是要去離職,這也可以呀,畢竟勞動法保護的是雙方的利益,勞動灶明關係不能突然之間強行結束。如果非要這麼做,那必然要有一方付出代價。
2樓:糖醋院子
可行的。n指的是經濟補償金,也就是工作年長乘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平均的月工資。其中,工作年長不滿1年,滿半年的,按照1年算,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算。
意思就是,比如某員工在單位工作了1年3個月,那麼他應該得到1個半月的工資。
而n+1的意思,就是指經濟補償金+1個月的平均月工資,因為根據勞動法某一條說,用人單位公司等,如果沒有提前30個工作日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或者需要額外給勞動者本人1個月的工資作譽遲纖為補償以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n+1只限制於以下的3種場景。
1.勞動者生病了或者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在規定的治病期後,不能夠再從事原來工作或者不能從事本單位其他工作的,而用人單位企業需要立馬辭退員工的,沒有提前30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員工的,就可以在原來賠償的基礎上,在額外的賠償1個月工資,就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2.可能因為員工自己的原因,或者公司產品公升級,員工跟不上等原因,用人單位企業經過培訓以後,員工還是不能上崗的,用人單位企業立馬辭退員工的,也可慶仿以多得1個月的工資。
3.用人單位企業位址位置發生了變化的,導致當初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發生情勢變化,從而使雙方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企業和員工無法協商一致的,也可以多得1個月的工資。比如重慶某公司搬遷到成都,而居住在重慶的員工無法去成都上班,而雙方因為這個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以上都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所以在與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最好雙方先協商,如果協商不一致的話旦帶,就要及時的收集證據,比如上下班打卡記錄,工資銀行卡流水記錄,社保記錄,用人單位過錯記錄等,然後進行勞動仲裁。
3樓:網友
公灶棚數司是可以這樣做的,公和中司強行辭退員工的補償就是n+1的賠償。不過一般的公司是不會主動辭退員工的,想讓誰走就會給他穿小鞋,想方設法的把人隱首擠兌走。
4樓:夾竹桃
我認為這樣做當然是可以的,一般情況下受到補償以後,員工也不會去起訴公司。
5樓:紋舊舷
感到這樣做當然是夠的個體情況下受到賠償今後,員工也不起訴。
辭退公司員工,公司願意n+1補償,員工該怎麼辦?
6樓:柯柯柯柯樂
既然公司打算辭退員工,並且還願意賠償員工n+1的工資,那麼作為被辭退的員工也只能夠接受。如果被辭退的員工,對於公司所給的賠償不是特別滿意,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希望每一位員工都能夠遇到自己心儀的公司。
在很多時候,如果公司主動辭退員工的話,一般都會給員工n+1的賠償。關於辭退公司員工並且公司願意n+1補償,員工該怎麼辦?以下是我的看法:
一、在大多數時候,如果公司願意賠償員工工資那麼被辭退的員工就會欣然接受。
有很多公司因為業務的調整,或者是基於現實情況的考慮,都會在一些情況下,辭退公司的員工。如果有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能夠給予員工一定的拍液氏賠償,那麼很多的員工可能就會欣然接受。
二、如果被辭退的員工對於公司的賠償不滿意,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不過如果被辭退的員工對於公司這個賠償並不滿意,覺得這個賠償金額,並沒有達到自己的要求的。那麼這個被辭退的員工,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讓有關部門介入。在現代社會申請勞動仲裁已經是一件非常常見的事情了,很多員工都會利用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襲散希望每一位員工都能夠遇到乙個自己心儀的公司。
作為乙個打工人,如果能夠乙個工作氛圍非常好的公司工作,那麼可能工作也會變得有一些樂趣。不過如果打工人在工作環境非常惡劣的埋謹公司工作的話,這份工作對於員工來說,就會給員工帶來身體和心理上的雙重摺磨。所以希望每一位員工都能夠遇到乙個自己心儀的公司。
7樓:恭夢琪
辭退公態薯衡司員工,公司願意n+1補償, 員工正常會接受,只要補償到位何嘗不可,既手攜然公司都要辭退你了,你幹嘛還非要賴著帆做。
8樓:努力學習拼搏快樂
員工屬於被動的一方,在這種狀況下只能多為自己爭取一些利益,另外的話最好趕緊看一下其他合適的工作。
9樓:網友
如果公司願意n+1補償的話,說明這個公司還是比較正規的,而且它是合法辭退員工,只能接受。
10樓:譾巢匠
如果公司願意賠償n+1,說明公司比較正規,解僱員工是合法的,只能接受。
11樓:九從筠
此處不留人,自有留人處,人形形色,找對志同道合的人,是乙個人成功的基礎!
12樓:我的一家
員工要好好的找工作,然後提公升自己,提公升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n+1啥意思
13樓:惠企百科
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時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乎慧宴n是指經濟補償的時間,即多少個月,+1是指用人單位多補償乙個月工資。
n+1賠償,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裁員時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n是指經濟補償的時間,即多少個月,+1是指用人單位多補償乙個月工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就支付乙個月工資。具體的計算標準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乙個月工資。
2)、員工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要按一年的標準計算。
3)、員歲銀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員工應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5)、員工月工資高於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要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
6)、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碧豎高不超過十二年。
14樓:肖紅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支付;
2、最長支付不超過12個月工資。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
3、在解除或者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4、用殲汪局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陵渣除或者終止的氏讓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兩年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樓:
摘要。親,你好,辭退公司員工,公司願意n+1補償可行的。依法辭退,並且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則按照n+1賠償。
如果是違法辭退就賠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加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實際工作年限應支付的經濟補償數額不滿6個月半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1個月的工資,每滿1年1個月的工資。
注意: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當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辭退公司員工,公司願意n+1補償,這樣做可行嗎?
親,你好,辭退公司員工,公司願意n+1補償可行的。依法啟鋒辭退,並且悄蠢晌沒有提前乙個月通知,則按照n+1賠償。如果是違法辭退就賠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加乙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實際工作年限應支付的經濟補償數額不滿6個月半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1個月的工資,每滿1年1個月的工資。注意: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另外,當勞檔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能不能再講講?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擴大了經濟補償金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七種情況: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4、經濟性裁員的;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7、法律、行政法閉配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或六肆態姿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對於高收入者,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裂絕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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