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問題(公司還美名其曰 優化)

2022-04-15 06:50:59 字數 5214 閱讀 7035

1樓:

你好!經濟補償金要按照年限標磚,工資基數等條件來計算的!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正確方式是怎麼樣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要綜合年限標準、工資基數和高工資的計算封頂等等因素,而且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還有更多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方法,請看下文。

經濟補償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抱著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風險影響:

經濟補償金的正確計算,關係到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成本,大意不得。

二、應對策略:

1、年限計算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沒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應該從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算起。續簽過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第乙份勞動合同的起始時間開始算起,即自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此外,根據規定,對於因分立、合併、合資人、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還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近「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

去掉連續兩個字就變成累積,不再是連續了。這一變化說時《勞動合同法》在計算工作年限時已經不再侷限於「連續工作年限」了,即使勞動關係有中斷,也可合併計算工作年限。因些,企業在招聘的時候最好要詳細審查求職者是否曾在本企業工作過。

此外,還要注意,在我國法律中,「以上」、「以下」、「以內」、「屆滿」,一般包括本數;因此,工作時間剛好六個月的,經濟補償按照一年工資計算。

2、計算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簡化了工資的計算標準,規定工資是指勞動進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必須注意,這裡的工資是指勞動者的應得工資,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具體規定可參照《工資總額組成規定》。

有些企業以勞動者的所謂「最低工資」或者「基本工資」作為工資計算基數,這是不對的。

3、 針對高工資收入者的計算封頂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草綱目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身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注意,《勞動合同法》只是對高改者的經濟補償作了補償年限和補償基數的限制,對於普通勞動者是沒有限制的。只要勞動者月工資不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計算封頂。

4、個人所得稅

根據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5、與經濟補償金有關的過渡期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2023年1月1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23年1月1日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金應分段計算;2023年1月1日後的工作年限,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計算;2023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當時的有關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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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匿名使用者

工齡的計算,2023年7月1日正式入職,2023年7月3日公司決定解雇,如果7月1日入職且當天簽約正式勞動合同的話當天生效的話,應該計算工齡為2年,超過的兩天計算為0.5年,這樣下來應該拿到的補償是(2+0.5+1)*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般計算為月工資,是否包含績效、半年獎,需要自己拿出有力的證明,不然一般是拿不到的。計算補償公司一般會按照降薪後的工資發,公司當然會取對自己有利的一種做法,如果態度強硬,可以以勞動合同為依據進行申述

3樓:沒想好暱稱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優什麼化啊,就是裁員或者解雇員工唄。

1 前12個月的工資包括你說的獎金和績效,甚至還有交通補貼等各種津貼,這些都屬於工資範疇。

2前平均12月的工資指的就是應發工資,你可千萬別搞錯了,這個不用管勞動合同上的數字,是以你每月發的應發工資為準。

3你別管降薪不降薪的了,你不是沒簽字同意嗎?正好,你也可以順便投訴他們無故減薪,讓單位把以前減掉的差額一併還給你!(記住 只要你沒簽字,這都是正常訴求,而且單位也贏不了的)

綜上,如果你不起訴,你就可以得到3個月的補償金,但要是你投訴了,你可以得到4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因為他們是沒有告知你的情況下,違法解雇的。條件是你沒有違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怎麼做,你自己斟酌!

4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辭退員工的補償如何扣稅

5樓:釣魚佬老頭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具體依據是《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根據此《通知》的規定,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收入(包括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應按相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上稅部分的計算方法依據《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於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超過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部分應繳稅數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3、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6樓:韓飛律師

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介紹,根據現行個稅政策,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7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達到法定徵稅標準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代繳。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8樓:傻子de智商

你可以看看:財稅[2001]157號檔案

因公司原因辭退員工公司應對員工有什麼補償?

9樓:韓飛律師

首先需要確定辭退理由,辭退理由決定了是否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如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辭退的賠償問題,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問題

如果是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 則按照新勞動法來說這是單方解約 要予以經濟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你的描述,屬於變相裁員,你也可與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和公司協調未果,你就需要向相關部門申訴,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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