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第四十條規定內容
1樓:任永順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安排的工作,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衡歲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勞動合同法具體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咐氏睜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核老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內容
2樓:朱群生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御帶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鎮埋蘆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液段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3樓:律人以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悉譽勞動合同裂鎮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睜源段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想知道新勞動合同法的具體內容
真詳細啊!據說實習期工資不能低於六百呢,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真這樣的話,就好了,快給我漲漲工資吧呵呵!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叢陸鉛確勞動合同雙方當滲好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悉薯關係而制定的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
1.你說的第一個問題是勞動合同的終止獲經濟補償的問題,政策原因的終止合同是否屬於合同終止情況獲得經濟補償,這問題有待分析具體什麼原因,是不是終止情況下獲得補償的三種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
新勞動法 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是否存在衝突
1 公司可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關係。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也可以經勞動者同意支付乙個月工資而不用等到30天後再解除勞動合同。2 你的女朋友,在公司工作4年,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46 47條的規定,支付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不支付4個月經濟補償金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