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9條第2項什麼內容

2021-03-10 18:52:56 字數 1374 閱讀 1952

1樓:匿名使用者

嚴重違反用bai人單位的規du章制度的。

zhi勞動者應該遵守、執行用人

dao單位根據法律規定

專和本單位生

屬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的規章制度。如勞動紀律考核規定(主要是出勤)、安全生產規定(主要是操作規範)、技術保密規定、財務規定等等。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勞動者多次曠工、遲到、早退,或者違規操作導致安全事故或產品質量事故,或者洩露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等等。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節選)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規章bai制度的內容必du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zhi定,而dao且是通過民主程式公回之於眾答

,其次,勞動者的行為客觀存在,並且是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何為「嚴重」,一般應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最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處理是按照本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辦理的,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版

被證明不符合權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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