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擅自出租物業用房違法嗎

2025-06-01 16:40:12 字數 2768 閱讀 2304

1樓:網友

物業管理用房是不可以擅自出租,有剩餘要出戚如租租金屬於全體業主的,而不是物業公司的。我國法律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2、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敬帶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二、房屋所有權人改變房屋用途的途徑是亮仔蘆什麼。

1、如果需改變房屋的使用用途,可以召集召開業主大會討論此問題。在徵得業主大會和鄰居的同意後,還必須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批,並通知物業管理公司。

2、對於小區內的私搭亂連、亂停車輛、在房屋共同部位亂堆亂放、隨意佔有綠地或破壞綠化、汙染環境、影響居住小區景觀、製造雜訊擾民的行為,物業管理公司都有權加以制止。

綜上可知,無論承租人還是出租人,都不能隨意改變房屋或土地的通途,如需改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獲得相關行政部門批准,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選下方按鈕諮詢,或者到華律網諮詢專業律師。

2樓:張麗霞娜

應該屬於違法行為檔薯巨集。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於居住區全體業主,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出租、**應當移交給相關接收單位的配套設施;居住區配套設施,應當按照其手敏規劃設計用途進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開發建設單位將應當移交的配套設施出租、**的,可行冊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樓:網友

1、首先「擅鬧陸自」從字數慶面意思來說就是一種沒有經過他人同意自作主張的做法,本來就是不符合規範的。

2、其次開發商只是負責樓盤的修建工作,並沒有出租的權利。

3、這屬於跨過自己的職權範圍,所以肯定是違法的行為。

4樓:東方濯

開發商擅自出租物業用房是違法行。物業用房是全慎毀體業主稿孝啟的產權,作為物業用房是物業為業主服務的辦公用房,也是專屬用房。開發商無權出租鍵如。

開發商賣物業用房違法嗎

5樓:霍昕彤

法律分析:違法,開發商**物業用房要擔責。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未經開發商同意,物業公司擅自計程車位,物業公司有罪嗎?

6樓:

摘要。親,您好。未經開發商同意,物業公司擅自計程車位,物業公司有罪。

該情形涉及物業共用部分處分權的問題,在於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將地面停車位(或者其他業主共有區域)出租經營。若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大會或開發商授權,擅自將共用部分出租經營,屬於無權處分,業主委員或開發商可以物業公司侵權為由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未經開發商同意,物業公司擅自計程車位,物業公司有罪嗎?

親,您好。汪森未經開發商同意,物業公司擅自計程車位,物業公司有罪。該情形涉及物業共用部分處分權的問題,在於物業公司是銀陵返否有權將地面停鋒飢車位(或者其他業主共有區域)出租經營。

若物業公司未經業主大會或開發商授權,擅自將共用部分出租經營,屬於無權處分,業主委員或開發商可以物業公司侵權為由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害,恢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親,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輪中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管行吵理條例》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臘帶山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是否構成犯罪?

親親。您遇到的事情具體是什麼情況呢?請您再詳細描述下您的問題,我好方便為您解答。<>

就想問是什麼罪。

親漏舉,物業未通知開發商擅自計程車位構成違法犯罪,違反我國民法典中陵脊對於物權的規定,可以直接向物業申尺搜滲請賠償。

親,物業公司擅自局枝出租開發商的車位屬侵權行為。車位權屬的所有者是開發商歲襪的話,也為視為小區的業主,亦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物業公司無權出租屬於開發商的所有的車位。

物業公司侵犯了開發商的財產權,應對開發商的出租收益損失給予賠償,應將物業公司出租後收取的車位使用費中相當於車位出租收益乎臘激的部分返還給開發商。

物業管理用房擅自出租嗎

7樓:青島王雷

法律分析:物業管理用房不可擅自出租,物業管理用房是給物業管理單位用於本服務區域內的辦公或保潔保安電工住宿使用的,不可以擅自出租,有剩餘要出租租金屬於全體業主的,而不是物業公司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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