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的物業公司和小區委託物業公司管理有什麼區別

2021-05-24 23:37:53 字數 1354 閱讀 4776

1樓:

談談個人看法:

開發商的物業公司關係比較微妙 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如果有質量糾紛就會相互推諉扯皮 但考慮到有些問題處理不好 又會影響其樓盤的銷售 也會對自己的物業公司支援些 但多數對開發商的問題物業公司就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來處理 物業公司的角色比較尷尬

如果是業委會自己找的像對會好些 但前提是開發商對小區的建設比較好 沒有什麼遺留問題或質量問題及隱患 不然 那個物業公司也不會貿然接手(但據我所知 業委會成立的比較少 業委會人員對物業工作的理解也不相同 目前開發商的物業公司比較普遍存在 雖然某些檔案要求物業小區要求對物業專案進行招標。。)

最主要還是看物業公司是否有服務意識 如果真正服務於業主 管他是誰找來的 業主也就無所謂了

如果服務的不好 照樣被炒掉

2樓:奇說

一般開發商的物業公司負責前期的物業管理,一般小區正是交付使用,業主成立業主大會後,一般會從市場來挑選物業公司來做後期的物業管理工作。

開發商在開發樓盤的時候,一般也會制定小區交付後,制定一家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的工作。

3樓:烏昀邇

沒有區別,都做一樣事情的。只是一個是開發商的子公司,一個是小區的人在市場上找來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什麼區別,乾的事一樣,同樣要收費。

小區業主自治和物業公司管理有什麼區別?

5樓:樂滋滋

業主自治,即在小區成立業委會,由業主所投票選舉的業委會作為小區全體居民的代言人,並與物業公司達成共同管制小區的和諧構架關係,達到財務公開、管理公正,事無鉅細都能時刻響應業主所擁有的權利,並在業主與開發商之間起到溝通協調的橋樑作用,小區出現問題必須聽取三方聲音(業主、物業、開發商),由大家公平抉擇、公正處理,達到真正的和諧共處、共建和諧。

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受物業所有人的委託,依據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築及其裝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專案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並向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物業管理與業主自治並不矛盾,物業服務企業要在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的監督、指導、配合下,進行物業服務;而業主自治,要通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切實履行物業服務合約,精打細算,積極為業主好做各項服務服務來實現。

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是做好業主自治的前提;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只業主自治的主要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必須為業主做好合同規定的各項服務,才能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才能長期穩定經營。

開發商能否就所有的小區管理服務專案全部委託給一帆物業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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