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般條款

2025-05-06 04:45:12 字數 1503 閱讀 9136

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

1樓:律漸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就存在所謂的一般條款在學界仍有爭論。目前主要有三派觀點,即「一般條款說」、「法定主義說」以及「有限的一般條款說」。 一般條款說」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不限於第2章所列舉的11種行為,它還包括該法總則尤其是第2條第2款的規定所認定的行為。

法定主義派沒神說」則持相反意見,理由在於:第 一,法條通過「違反本法規定」的表述限定了該條款乃至該法的適用範圍;第 二,從法律條文的一般察擾關係看,通常確立「一般條款」的立法,都會在下文列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型別時新增類似「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兜塵虧底性條款,而我國並沒有這樣的規定。「有限的一般條款說」認為,司法機關可以據此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但行政機關不能依據該條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條只對司法機關有意義,對行政機關不具有意義。

法律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第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涉及一般條款規定是哪些

2樓:周業懇

1、法定主義的觀點。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規定「一般條款」,該法第2條所稱「違反本法規定」特指違反本法第2章的規定,也就笑畝是說第2章所列舉的項不正當競爭行為才是該法所承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除此以外,不允許執法部門認定其他的不正當竟爭行為。

2、「一般條款」說。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是具有兜底和包容作用的「一般條款」。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包括該法第2章所列舉的各列行為,還包括按總則特別是第2條第2款的規定所認定的行為。

3、有限的「一般條款」說。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是有限的「一般條款」,對不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不同的意義:

l)對必須予以行政處罰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又未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按該條款確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意義。

2)對受害人請求賠償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又未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可以依個案確認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一般條款通常對實行概括主義的民法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實行法定主義的行政慎公升銷法不具有太大意義。

對於上述爭論,筆者贊同「一般條款」說,《反不正當競爭法》需要規定「一般條款」,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寬遊任何成文法都有不周延性和滯後性等固有缺陷。由於各種因素的制約,法律不可能把所有社會關係都納人其調整範圍,作出相應的規定;而且法律一旦制定出來並公佈實施,就具有相對穩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但社會生活總是處於不斷發展變化之中,法律就無法對其頒佈後出現的新情況進行調整,出現與現實生活脫節。

2、與其他法律相比,《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具有不確定性。追逐利潤是任何商品經營者的根本目的,為了獲取更高利潤,不守法、不誠實的經營者總會想盡辦法排擠競爭對手,搶佔市場,爭奪交易機會。在合法的競爭範圍裡不能滿足其要求時,就會不惜踐踏法律,「發展」種種新的不正當競爭方法,進行不正當的競爭。

從這一點看,《反不正當競爭法》更需要規定「一般條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點

1 對競爭行為的正當性判斷具有利益權衡屬性。19世紀以來的競爭法史表明,競爭作為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必須加以保護,但競爭對市場機制的扭曲又需要規限。競爭的這種利弊交織的矛盾性,決定了必須通過利益衡量對其是否功能受限或過猶不及進行判斷,既包括市場競爭利害關係各方的利益衡量,也包括區域性利益和整體利益的衡...

試論反不正當競爭的基本理論問題

簡述反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壟斷的區別 法律分析 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區別 主體不同。實施壟斷行為一般是經濟領域內具有較大規模的少數企業,或其帶胡他具有經濟優勢 處 於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其主體範圍較小。但壟斷行為的主體不僅限於經營者,有 時還可能包括某些 機關。不正當競爭行為不一定是規模較大的企...

養樂多因不正當競爭被罰45萬元,事件的始末有何詳情?

引言 喝益生菌飲料對很多人來說都是乙個比較時髦的行為,而且對身體似乎有好處。而身為乳酸菌飲料的領頭品牌養樂多,因為不正當競爭被罰了萬元,那麼這件事情的起因究竟是因為什麼呢?原來養樂多的關聯公司宣傳的益生菌會防治新冠病毒,所以遭到了處罰。這樣的宣傳可以說是讓人十分的吃驚的。本身新冠病毒就是乙個不容開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