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賄賂行為

2021-03-18 10:55:31 字數 3842 閱讀 2985

1樓:

提問者你好,《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商業賄賂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3年12月1日)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號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1996)有比較詳細的規定:第二條 經營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採用商業賄賂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費、宣傳費、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諮詢費、佣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第二款所稱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遊、考慮等給付財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條 經營者的職工採用商業賄賂手段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

第五條 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論處。

本規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本規定所稱帳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帳、轉入其他財務帳或者做假帳等。

第六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予對方折扣。經營者給予對方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接受折扣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折扣,即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帳的方式給予對方的**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後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形式。

本規定所稱明示和入帳,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中間人接受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

本規定所稱佣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第八條 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其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

違反前款規定的,視為商業賄賂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制有哪些不足

2樓:月光下的星期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明顯囊括不足。

藥代表耳順能詳,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沒有具體規定,其實藥代對醫療行為干預非常明顯,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眼睜給錢的藥順利進醫院,沒錢的藥會堂而皇之排除在外,**早知道,一時難以解決。這是最大的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賄賂的一種形式,但又不同於其他賄賂形式。

3樓:

提問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3年12月1日)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

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1996)第十條 商業賄賂行為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商業賄賂行為時,可以對行賄行為和**行為一併予以調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8)

一、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以下八種罪名:

(1)非國家工作人員**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2)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3)**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4)單位**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5)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6)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

(7)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

(8)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規制得比較寬泛,且只是對大老虎級別的商業賄賂有執行力,對小蒼蠅級別的商業賄賂,幾乎沒有約束力。

商業賄賂的含義及其危害與構成要件

4樓:匿名使用者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客觀上採用了以秘密給付財物或其它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行為。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其手段主要表現為回扣,即經營者暗中從賬外向交易對方或其他影響交易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秘密支付錢財或給予其他好處的行為。回扣的表現形式一般有三種:

(1)現金回扣。即賣方從買方付款中扣除一定比例或固定數額,在賬外返還給對方;

(2)實物回扣,如給付對方高檔家用電器等名貴物品;

(3)提供其他報酬或服務,如為對方提供異地旅遊等。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經營者。商業賄賂的主體必須是經營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非經營者不能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

4、主觀方面

故意。行為人主觀上有在經營活動中爭取交易機會,排斥競爭的目的。

好律師網參考

5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商業賄賂罪的概念,就有兩種不同的表達和界定,一是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看作是我國對商業賄賂罪的立法規定,認為商業賄賂罪是指在商業購銷活動中給予或收受回扣,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注:張兆松、楊勤法「商業賄賂罪初探」《中外法學》2023年第2期)。該種觀點將商業賄賂罪界定在商業

購銷活動中,回扣的給予和收受上。

二是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九條規定的情況視為是我國刑事法律對商業賄賂罪的規定,認為商業賄賂罪是指中國董事、監事或者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賂,數額較大的行為(注:武檢研撰「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該觀點將商業賄賂罪界定在公司有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賂上。

刑法上的構成要件:

主體:董事、監事或者職工

主觀方面:非法牟利

客體:侵犯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客觀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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