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走人有沒錢領

2023-05-15 23:45:16 字數 1111 閱讀 4185

1樓:吾本漁樵

單位應當支付你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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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第40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應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工資。」

2樓:網友

你自己要走就很難說了。

試用期是可以辭職的。試用期的辭職依據是勞動法第32條,屬於可以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位扣工資也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依此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在程式上通知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無須提前通知但不能不通知。目前,我國理論界主流觀點認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實施通知行為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單方解除權行使的程式違法。勞動部2023年5月10日頒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勞動者不實施通知的行為即違反了勞動法對程式的要求,所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易造成勞動者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了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

如果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依法向職工索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有啊!你是大學生嗎?

是的就自己學一些法律知識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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