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解除合同,公司要求賠償,,合法嗎

2022-12-19 13:41:28 字數 5062 閱讀 9629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且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也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你問的有點簡單,暫時先回答這麼多。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對勞動者進行專項技能培訓的,不得要求勞動者因為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而支付賠償。

一、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有下列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勞動者只需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即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公司同意,也不需要賠償。即使你們的勞動合同約定了賠償的這條款也屬無效。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門培訓,約定了服務期,在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

三、在用人單位並未對勞動者進行專門培訓且約定服務期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無任何過錯,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均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和違約金。

建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我的這篇文章可供參考http://wenku.baidu.

7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合同未到期時公司提出解除的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外,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給我哪些賠償?法律依據是什麼?

8樓:寒白業曼珍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你同意和老闆協商解決的,就屬於協商一致.就按上面的補.不同意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除了給你上面的補償外,還要給你違約賠償.賠償金不超過你一月的工資.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你的違約損失,就是你乙個月的工資.

9樓:

既然公司願意補償,就說明不是因為你個人的原因而是因為公司的原因要與你解除勞動合同,接下來要進一步看公司是什麼原因要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經營正常,沒有與經營相關的重大事情發生,那麼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看你的意見了,如果你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協商一致,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果你不同意解除,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公司應當繼續履行合同,你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你賠償金。

如果公司因經營困難、規模縮減、崗位合併多餘崗位等客觀原因需要裁員的,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另外,公司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本人,否則要支付乙個月工資的代通金。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是按照基本工資算的,請參考下面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根據你的工齡,如果是經濟補償金的,工齡滿四年不滿四年半的應該是四個半月工資,滿四年半不滿五年的算五年是五個月工資。

根據你的工齡,如果是賠償金的,工齡滿四年不滿四年半的應該是九個月工資,滿四年半不滿五年的算五年是十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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