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問合同期內勞務派遣工被辭退補償事宜

2022-09-21 05:06:47 字數 5948 閱讀 4709

1樓:儇楊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您已經工作滿四年,因此應當付您四個月的工資,外加不滿六個月的部分,應當支付半個月的工資,因此應當是四個半月的工資,這個補償是勞動派遣公司和用人單位附連帶責任,賠償金的月工資應當是每月您領到的工資數額。

2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0 46 47條給您經濟補償金。

賠償金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能還不能從該企業取得補償。應該回勞務派遣公司,由他們解決繼續上崗的問題。如果勞務派遣公司辭退你,那麼有他們支付經濟補償。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第40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工人自己的工人,支付額外乙個月的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搞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可以申請仲裁

勞務派遣員工合同期內被辭退可以得到哪些經濟補償?

5樓:匿名使用者

未另介紹工作期間,工資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6樓:行者天涯

我來回答:

1,你和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它的義務是為你找到接收單位,你的義務是履行好工作職責;

2,你和工作的公司,僅僅是勞務關係,僅僅有支付你工資的責任;

3,社保的繳納不分是否為勞務,統一由勞務派遣公司繳納;

4,如果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對工作的崗位有要求,那麼該派遣公司有責任為你找到相應的工作崗位,也可以因外界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你相應的補償;

你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未繳納社保的行為。

7樓: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無法定條件,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0、41、42、46、48、87條

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後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8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開除、解雇勞務派遣員工,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9樓:蓉城裡的微笑

按法律規定,用工單位(酒店)退回你後,用人單位(勞務公司)應給你安排其他工作。這個工作,應與你和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上的崗位一致,且待遇應該是相當。這就看你之前合同上籤的崗位和工資是多少了。

如果退回勞務公司後,單位無法安排近近工作且待遇不低於之前合同上規定待遇,那麼,勞務公司應當按當地最低基本工資發放工資給你。

10樓:蔡志金律師

回答您好,已經收到您的問題,正在為您解答,請稍候。

提問7月26號預產期,7月8號被通知退回勞務派遣,怎麼維權回答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提問因為馬上面臨生產,必須是本人去勞動仲裁部門進行申請嗎?

回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您可以委託其他人代您申請,這個是沒有關係的。

提問我是屬於勞務派遣,被退回派遣公司,生育津貼報銷問題會不會有影響回答這個不會的

生育津貼是法律規定的,不會因為這種事情有影響的。

提問我勞務派遣合同籤的是2023年4月到期,我被2023年7月8日通知退回勞務派遣,那勞務派遣如果在2023年4月以前和我解除勞務合同我是不是也可以維權

回答當然可以,您這個情況是符合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的。

更多10條

11樓:商標註冊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派遣工合同到期被辭退有什麼補償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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