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不給發怎麼辦,幹了乙個月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2022-09-21 04:56:31 字數 5840 閱讀 6576

1樓: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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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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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參考,請找當地律師

2樓:淡若水

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不知道怎麼幹就打110好了

順便問下你籤勞動合同了嘛?

如果沒簽,恭喜你

你可以申請其賠償多倍的工資(具體幾倍忘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去 社會保障部門告他 告他我也遇到了這種問題,你打110看看能不能幫你,起碼嚇嚇不給你工資的老闆。

幹了乙個月不給發工資怎麼辦?

4樓:韓飛律師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樓:華律網

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樓:合音禕

我們幹了半年多了,老闆一直沒有和我們籤勞動合同,就在今年五月份,我們老家有急事,我們就和老闆說家裡有事,我們不幹了,後來老闆的回答是,你們走吧,但你們的工資就別要了,後來我們怕老闆不給工資,我們又堅持幹了乙個月,然後我們六月一號的就買機票走了,所以我們五月份的工資拖欠到了十月份也沒有給。

7樓:子戲子

先盡量和公司協商,能解決當然最好,如果這是個無理公司,就拿起法律的「**」,再不行就打**到電視台**他。

8樓:西政自由鳥

去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勞動仲裁,是可以成功的,頂

9樓:北京郭巽律師

提起勞動仲裁 不過估計你沒簽勞動合同 注意保留你在他那裡工作的證據 工服 工卡等 加班的話 可以要求加班費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雙倍賠償

想起訴的話 去法院

10樓:痛苦並快樂中

必須去勞動局請求勞動仲裁,一定可以成功的,加油!

11樓:召沛槐

去勞動仲裁,如果確定是公司的責任,有可能會吊銷公司執照的

12樓:

廣東胡律師:

直接去勞動局告吧;

申請了仲裁贏了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13樓:一kf飛

不知道你現在手裡有沒有可以證明到你與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作證、企業方負責人簽名的單據、考勤記錄等。如有,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可提出以下訴求:

1、被申請人向你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並支付因拖欠工資的25%的經濟賠償金;

2、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3、如有證據證明加班的,可要求支付未向你支付的加班費;

至於你提到的人證問題,因你沒有寫明是在職的員工還是已離職的員工,如為已離職員工,則效力會高些。

公司拖欠工資不發怎麼辦?

14樓:華律網

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發工資,勞動

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5樓:法律快車

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支付

工資的,包括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加班工資和其它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用人單位仍有義務支付工資差額。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將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一)限期支付。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也就是用人單位只要補付即可。(二)差額支付。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只要求用人單位按規定補足已經支付金額與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差額即可,不必再加付補償金;

(三)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期限內,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6樓:匿名使用者

拖欠工資可以選擇通過提起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7樓:臺溶荀浩思

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8樓:機樂欣潘周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1、可以通過勞動保障部門進行這方面的問題反映,這樣勞動部門一般會在很短的時間內給乙個具體的答覆,這樣單位一般也會盡快給大家發放工資。

2、如果勞動部門對於這方面的問題不能解決的話,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申請仲裁是乙個法律手段,這樣可以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一般來說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這點不用擔心。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那麼也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這樣就進入了法院審理階段了,這樣的情況下,大家需要準備一些資料,也可以找法律援助機構幫忙。

根據國家的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這點可以看看具體的法律資料就知道了,現在這類案子解決很容易,只要拿起法律**保護自己就可以了。

19樓:幸福

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投訴或者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申請仲裁。也可以以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為由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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