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前30天申請了辭職,但勞動合同在這30天期間內就已經到期,到期後直接離職對我有影響嗎

2022-08-26 10:01:57 字數 5617 閱讀 1276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終止,不用再等了1

2樓:花落散殤

3月10日勞動合同到期,最好辭職後乙個月再走,如果你的老闆好說話,為人不錯的話,你3月11號走不會有什麼問題(需要提前打招呼,辦好交接手續)但是,如果你的老闆為人精打細算,斤斤計較,那問題就來了,不扣光你的工資,誓不罷休~~~

你有理由,他也有理由,你的理由是3月11日合同正式到期,可以隨時離崗

他的理由,合同雖然到期,可是覺得你幹的不錯,就提前給你直接續上合同了,你3月11號還算在合同內,你忽然不上班,就有理由扣你工資(曠工),找你事情……問題責任都推到你的身上了

現在私人企業很少遵循正正規規的法律規定……他們自己的規定,就是「法律」,有時候,單方面的看勞動法沒用,很多民營的不按照法律來的,你應該曉得的……哎!!!

這不是瞎編的,我同事就和你乙個情況,走的時候就如上所述……扣了很多¥

申請保險遷移你需要問問你的行政主任,辦理投保的,有的單位很快就弄好了,有的單位拖拖拉拉的,因人而異

3樓:匿名使用者

3月11日就可以離職了。之前提出的辭職申請沒有用了。

勞動節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4樓:劉律師在北京

3月11日就可以離職了,合同到期就解除了,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應當在15日內辦理保險轉移手續

5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到期就解除勞動關係,3月11號你就可以離職了。用人單位應在15天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樓:上海l律師

1、是的

2、可以直接離職

3、但要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

2023年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有乙個月到期,如果我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之後30天內還可以請假嗎?

7樓:清晨副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自己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自行終止,但不能享受經濟補償。所以你不必提出辭職申請,有事就正常請假就可以了。如果你提出的話,有可能問題變得更加複雜。

8樓:匿名使用者

您依然有請假的權利,但是用人單位也有不批准你的權利。

合同到期我想直接離職,但是單位提出必須提前30天做出申請,這合理嗎?我該怎麼辦?不想和公司鬧翻本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依法續訂勞動合同的和依法應延期的以外,勞動合同自然終止,雙方權利義務結束。根據勞動保障部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因此,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你有權要求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規定辦理,否則需承擔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責任。

提前30天提出辭職申請,如果30天後公司不讓走人,公司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另離職後還有工資收取嗎?

10樓:民08年新谷民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後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4、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報告,我不知道你在辭職報告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5、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11樓:匿名使用者

1、你應提前 30 天以書面的形式,把辭職的原因寫清楚了,並要求單位在30天內辦理交接手續,報老闆審批,雙方簽字(或僅有單方簽字)的同時,自己留存乙份,可以做為證據;

2、自己主動提出辭職,沒有補償金;

3、到了30天期滿時,可以要求單位結清工資,立即走人;

4、如果,單位即不辦理交接,也不結清工資,而是要給你漲工資並留你,你可以根據情況自己定;

5、如果,單位即不辦理交接,也不結清工資,而是以各種藉口拖你,你可要求單位出具工資欠條,如果單位連欠條也不出,你可以直接到勞動監察大隊去投訴,同時申請勞動仲裁就可以了;

6、申請勞動仲裁不花錢。

7、切記,沒有經過勞動仲裁程式的勞動爭議,法院不予受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樣情況的很多。

首先,這一點待遇上的變動是否值得你主動辭職,主動辭職跟合同到期,單位辭退,你所處的境地不同,待遇不同。

第二,「那樣到了30天後,我可以直接跟公司交接,然後辭職離開嗎?」你一定留存好單位批覆你辭職申請之類的東西,這樣可以證明你是提前三十天辭職的,這樣你在法律上會更有利一些,辦好交接工作,如果沒人跟你交接,那和直接領導交代好,盡量不要因為你的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因為你勞動保險關係轉移之類的還要用到單位蓋章(如果你馬上找到工作要轉移,或者支取失業金的話)

第三,單位威脅你?你指工資?他沒有任何理由拖欠。否則,你可以去勞動監察舉報或者勞動仲裁申請仲裁,推薦前者,方便快捷

好聚好散,勞動仲裁也是調解為主,所以協商,協商。祝你好運!

13樓:陳海濤

你所說的是遞交的是辭工申請書,在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是行政,人事部門沒有批准的時候是不可以走人的,因為你遞交的是申請書,是要進過他們同意的,在這一點上說,現在很多公司都是用的辭工申請書,因此員工都是處於弱勢的,也就是用人方,有絕對的話語權,在很多既沒有正式的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裡,是不能說走就走的了,因為你還被押著工資,,他沒有批准,就意味著拿不到最後乙個月的工資的。 面對這種情況,最好的辦法是申請勞動仲裁。 或者是和管理者溝通決絕,一般不批的原因就是想挽留,如果實在是不想在那幹了,就撕破臉,上級看到強留也是沒有用,就會放你走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公司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進行侵害,30天以後公司不批准你的辭職不違法,因為勞動合同也是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以後才能生效的

15樓:京城李律師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30天後,可以直接跟公司交接,然後辭職離開。

3,公司再拿合同來威脅,說不發工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16樓:北京柴雲飛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你需要知道,這裡說的是「通知」,不是「申請」。你說你交的是「辭職申請」,那麼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既然是乙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那麼單位可以答覆同意,也可以答覆不同意。

1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你交的離職申請是否經過了人事部門的簽字確認,第二,你的主管是否知道並在你的申請上簽字確認。

第三,公司拿合同來說,只是他們的一廂情願。制式合同裡都有一條關於職工離職的要求,必須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

第四,公司不給你發工資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考慮會少發些。

第五,如果你向法院提出訴訟,成本不過十元,對你來說,沒什麼大的障礙。所以,我支援你離職及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到期是否可算自動離職?我現在勞動合同已經到期,是否還需要提前30天和公司申請?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可以視作自動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提前30天申請離職。另外,如勞動合同到期後,你仍在公司上班,可以視作已經續約。

你可以根據該公司的制度規定,確定如何進行工作交接。

如該公司有規定未進行工作交接,會有處罰措施,將對你不利(特別是薪資方面)。建議進行交接。

19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就可以,不用提前,但常理上你還是要交接完手續來吧!

2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無需提前30天即可終止勞動合同。當然,離職前需交接工作。交接之後,單位才有義務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2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提前30天是基於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提出的

合同上面寫著,如果辭職要提前30天申請離職,並獲得領導同意批准才能走,我已在合同上面籤了字 200

22樓:愛喝粥

辭職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23樓:懶懶小蝸牛

轉正之後辭職,是要提前乙個月,但沒說必須要得到公司同意,不同意,時間到了也可以走,沒有理由剋扣你錢。培訓費的問題,看合同怎麼約定的,是要工作滿多久還是怎樣

已經提前月交辭職報告了,但30天還沒到,老闆不給辦離職手續,到了30天我可以直接走嗎

合同2011年12月31號到期,你可以辭職走人。但辦理好交接手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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