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但法院需要給我什麼手續嘛,怎樣才是強制執行?是執行庭執行還是主審法官去執

2021-04-21 06:16:30 字數 5972 閱讀 8306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一般是需要給你手續的。但是法院一般會給你一個執行庭人員的****,是執行庭執行。

2樓:法律實務研究

1、申請人向復法院申請強制制執行後,法院會先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後,會向申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在執行程式中的權利和義務。

2、法院執行立案後,即為開始強制執行程式。具體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3、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庭的法官負責執行,不是由原生效判決的主審法官負責執行。

3樓:劉昭彥律師

1、嚴格說應該給你《立案通知書》、《風險告知書》,另外確定了執行法官後,也應該書面告訴你。但有的不一定這麼規範。

2、是執行庭(局)執行。

4樓:隱居人一銘

你好,按照規定和一般程式是需要給你手續的。但是現實中法院一般不出具任何手續,在受理了你的立案後,會給你一個執行庭人員的****,以後就和執行庭的人保持聯絡。並不是主審法官去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出什麼手續,收了你的申請就行了,然後案子就轉到執行庭了,具體再分到某位法官手裡

6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執行庭去執行啊

我已經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叫我自己去找被執行人,我要是能找到被執行人要你法院幹嘛?我該怎麼辦

7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法院執行力度不夠,繼續申請執行吧,不停地素申請,只有這樣了,法院也不是萬能的,如果被執行人有財產而不被凍結可以去提出質疑呀,他們肯定會給你說法的。

8樓:匿名使用者

親愛的,這應該說是法院的事。但是法院的工作是這樣。如果法院去找的話,要耗費精力和人力。

因為法院的案子比較多,可能不會在第一時間集中力量為你找到被執行人。所以你自己精心一點,能夠第一時間提供被執行人的資訊,那麼法院會以最快的速度為你去執行這個案子,使你早日得到應有的賠償等等結果。凡事都要兩方面看待,要互相理解,都是為了自己。

希望您的案子在法院和你的雙方努力下,能夠早日得到了結。

9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不拿再強制執行單申請,你怎麼申請。

法院判決書下來,原告申請執行,法院的執行程式是什麼?

10樓:之何勿思

既然二審判決生效,那麼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至於法院採取什麼樣的強制措施,得根據具體情況來定。

首先,法院會先向被告下達履行判決通知書,通知被告在多少日內履行判決書上的義務,逾期不履行將採取強制措施。

其次,如果在通知書期滿後被告不自動履行,那麼根據判決確定的履行義務條件,根據不同的情況法院採取不同的辦法。

如果是金錢給付,那麼法院會查詢被告人的銀行賬戶,看是否有存款。可以要求被告人所在單位不得支付其工資,要向法院支付工資;可以向被告人的債務人要求其向法院履行還款義務等。

如果是行為,並且是可以代為執行的話,那麼法院可以採取代執行的方式,代替被告履行,然後產生的費用由被告承擔。

如果是不得代替的行為,那麼法院會向相關職能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比如,向房產部門要求不得為其辦理買賣手續等。

不過,這僅是公平情況下法院會採取的一些辦法。如果被告比較有勢力,他至少會拖,在拖的時間內把自己的財產全部轉移走,讓法院無法查詢。

擴充套件資料:

(一)申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需要向法院依法繳納以下標準的費用:

按照一般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是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中會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1、一般的繳費標準是:

(1)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

(2)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

(3)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除了應交的執行費,申請人還需負擔以下幾項的費用:

根據具體的規定,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也需要申請人負擔。

一般地,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將會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要是法院不按規定期限採取強制措施的,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11樓:鄰家楠方姑娘

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後,執行員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人民法院規範執行行為“十個嚴禁”》規定:

1、嚴禁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冷硬橫推”及消極執行、拖延執行、選擇性執行;

2、嚴禁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及違規執行案外人財產;

3、嚴禁違規評估、拍賣財產及違規以物抵債;

4、嚴禁隱瞞、截留、挪用執行款物及拖延發放執行案款;

5、嚴禁違規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及對納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案件不及時定期查詢、司法救濟、恢復執行;

6、嚴禁違規使用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與案件無關的財產資訊;

7、嚴禁違規納入、刪除、撤銷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8、嚴禁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違規會見當事人、**人、請託人或與其同吃、同住、同行;

9、嚴禁在辦理執行案件過程中“吃拿卡要”或讓當事人承擔不應由其承擔的費用;

10、嚴禁充當訴訟掮客、違規過問案件及洩露工作祕密。”

12樓:樂觀的

法院判決書下來,被執行人主動履行,如果不履行就申請執行,他還要承擔執行費。提交申請執行書、判決書影印件、執行費到立案大廳辦理。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圍堵“老賴” 記者現場體驗法院執行工作

法院執行,是兌現司法公平正義的最後一環。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戰之年。面對不履行判決的失信被執行人,法院如何破除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藩籬,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

近日,記者前往吉林,跟隨執行法官圍堵“老賴”,現場體驗法院執行工作,瞭解法院系統亮劍執行難的探索。

用好強制措施,不打法律“白條”

8月22日上午,長春市寬城區蘭家鎮叢家村,寬城區人民法院現場執行一起騰遷案件。“爭議標的為5000平方米的土地,被執行人毛某佔有、使用爭議土地,同時搭建了現有建築。”

執行法官於福權介紹,去年6月25日,被告毛某因排除妨礙糾紛,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停止侵害,並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從案件爭議土地上遷出。

不過,毛某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現場張貼了遷出公告後,毛某依然沒有按照法院要求自行遷出。在此之後,執行法官多次聯絡、勸說仍然無果,毛某甚至多次以死威脅辦案人員。

對此,法院不得不強制執行。“因你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本院將依法對你進行強制搬遷,請配合執行。”執行法官敲門把毛某請出大院,依法告知其權利義務,並對毛某進行了人身控制。

為了確保順利執行,此案動用了15輛警車,50餘名工作人員。“一方面,要對被執行人進行勸解訓誡,另一方面,對於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的‘老賴’,也要有強有力的法律威懾。”執行法官表示。

凡是漠視人民法院既定裁判文書既判力,挑戰司法權威的,必須依法嚴厲制裁。“該**的**,該拘留的拘留,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過對拒執行為的持續高壓打擊,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逃避執行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形成強大震懾。

”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徐家新表示。

記者瞭解到,截至2023年8月22日,吉林省法院納入失信名單11.55萬例,限制高消費56294例,限制出境1119人,限制乘坐飛機10.1萬例,限制乘坐火車61141例,司法拘留13756人,追究拒執罪546人。

探索懸賞保險,破解找人難題

“人難找、物難查”,是法院執行工作的難點問題。如何有效破解?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探索實踐執行懸賞保險制度。

“在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中,為找到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可以自願通過執行法院依法釋出懸賞公告,動員全社會力量幫助其查人找物,並由其支付懸賞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劉海東介紹,“懸賞執行效果較好,但實踐中很多申請執行人難以負擔懸賞金的支付。”

為解決這個問題,2023年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人保財險吉林分公司簽署了《“執行無憂”懸賞保險服務合作協議》,建立了執行懸賞保險機制,申請執行人僅需向保險公司交納懸賞金額10%的保費,就可以投保“懸賞保險”,由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限內承擔可能的懸賞金支付。

前不久,磐石市人民法院就是根據舉報線索成功抓獲了一名“老賴”。失信被執行人劉某欠銀行三萬元貸款不還,人還玩起了失蹤。去年1月,銀行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經過尋找未果。

2023年7月25日,法院接到了舉報稱劉某將於當月27日乘坐火車。

得到線索後,法院及時布控,成功抓獲劉某。7月30日,劉某履行了法律義務,該案得以順利執結。舉報“老賴”的線索提供者也獲得保險公司一萬元的懸賞金。

目前,吉林地區兩級法院已經有35起案件當事人投保執行懸賞保險,涉案金額近億元。“執行懸賞保險制度進一步調動了社會力量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積極性。”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副院長張啟文介紹,執行懸賞保險制度目前正在全省法院推廣。

“省法院建立財產線索集中管理平臺,設定‘96100’作為全省統一的財產線索受理**,通過自動值機、錄音提示、即時交辦、限期核查、全程留痕等功能,發現處理財產線索。”張啟文介紹,省法院指導有條件的法院與三大通訊運營商合作,為失信被執行人量身定製了“失信彩鈴”,迫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

吉林省**法院全部建成互聯互通,集財產查控、現場指揮等功能完備的執行指揮中心。通過指揮中心與3840家全國銀行網點,104家地方銀行專線聯網,實現了與有關部門和單位共16類25項財產的查控。

對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股權、車輛等主要財產形式“一網打盡”,法官“足不出戶”就可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的快速查詢和部分凍結、扣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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