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三十天申請辭職比如是從今天開始申請離職是三十天後走還是交了就走

2022-11-27 11:06:39 字數 5615 閱讀 1142

1樓:找法網

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的,需要等用人單位批覆之後在離職,若用人單位在三十天內沒有批覆的,勞動者可以在期滿之後離職且不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若用人單位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並且要求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更正一下,是辭職報告,而不是辭職申請。因為辭職報告是通知用人單位你要離職,盡到你通知的義務,到了30天就可以走了,不需要任何人批准。而辭職申請是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的,用人單位可以匹可不批。

另外提交辭職報告後30天走人,而不是30天後再提交。

3樓:7杪種的尐弈

一般情況下如果你是在月初申請的離職,乾到月底走;如果是月中下旬申請的離職,這個要和公司協商走的時間。不能提交完申請就走

4樓:北派三叔

你交了接著走,這叫提前30天啊?沒提前啊!當然是過乙個月走才能叫做提前了30天申請!

5樓:雨寄藍

老闆們的自主權。事先宣告為主,但,人手不缺,也可立馬炒掉您。

6樓:

如果單位同意可以交了就走。

提前三十個工作日申請辭職是什麼意思?是要申請辭職後再幹三十天嗎?

7樓:勤勞的老克

是指勞動者提bai前三十日書du面通知用人單位,可zhi以解除勞動合同。不dao是三專

十個工作日,屬是三十日,應當包括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30個工作日申請辭職,就是指提交申請辭職後,做滿30天才能離職。有些企業會適當看交接內容的多少,決定是否需要滿30天才讓你走。

提前三十天遞出辭職報告 是不是必須要領導批准才能離職 還是三十天以後自動離職? 5

9樓:番茄醬駕到

提前30天遞交了辭職報告,單位不批准,你可以自行離開公司。如果單位不給發最後乙個月工資,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他呀,懂法律的勞動者應該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

10樓:

不需要要領導批准,時間到自動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既可自離。

11樓:平凡的世界

要領導批准,一般公司是要提前乙個月打申請,一般領導都會批准的。

提前三十天離職是三十天之後走,還是等通知?

12樓:村里唯一的希望喲

等通知。

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的,需要等用人單位批覆之後在離職,若用人單位在三十天內沒有批覆的,勞動者可以在期滿之後離職且不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若用人單位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並且要求經濟補償。

申請離職後,一定要30天後才能走麼?

13樓:敏敏情感答疑

辭職必須要等30天後才能離職嗎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要乙個月才能走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因此如果是正式員工則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而如果是在試用期內,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15樓:東漢的風

你沒簽合同,隨時可以走的;你如果想要求賠償,你需要提供你在此工作的證據。

16樓:豬頭寶貝

都知道法律注重證據,不管你是不是正式工,你的離職申請要是書面的,相信你們公司正式的離職申請書還是有的吧!提前30天寫離職申請書,如果公司以各種理由不讓你走,那個便是證據!

按照勞動法,試用乙個月後,公司必須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他不跟你籤,可以要求賠償的!

勞動法規定」正常離職,提前30天」,不管賠不賠償,你都得有證據證明你有提前30天申請離職,對吧!如果到那個時候公司還是不讓你走的話,那便是你的證據啊!證據,懂吧!

~!祝你好運!

17樓:

最主要看合同怎麼籤的,沒簽合同,自己保障不了

18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19樓:不懂事的小妹子

這個要看你們說的是什麼時候能走

辭職需要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辭職,而我現在就要離職了,公司不讓走怎

2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乙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乙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你好,我想問一下,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辭職,但過了六十天,員工可以立馬走人嗎

有簽訂用工協議的,按用工協議上規定執行。沒有用工協議,僅僅口頭上的約定,是不能作為證明的。你已經提前六十天通知用工單位辭職了,大可一走了之。你好,按勞動 合同bai法的要求 1.勞動者在du試用期zhi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dao 可以解 內除勞動合同。2.如果過了試容用期,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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