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離職問題

2022-08-13 10:52:10 字數 2267 閱讀 3905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可以去勞動仲裁委仲裁或者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你們公司收取的「離職通知金」是不合法的。不想走訴訟,你還可以去你們單位繼續協商。

3樓:轉世活菩提

已經在合同上體現的問題,不通過訴訟很難解決,應該不叫「離職通知金」,叫違約金,這樣是合法的。按照你這種情況,只有是私下找你的領導談了,有人幫你說話的話,這種錢就可以交,也可以不交了,要不然要硬講道理的話,只有到勞動部門仲裁,但是,公司就是看準員工不會應為這點錢去仲裁的,去了也不一定告成功,必定乙個公司能成長,各個機關都是有一定關係的。

4樓:平安

如果可以換乙個角度來講,「離職通知金」其本質和違約金差不多,只是單位換了乙個說法,因為他同意你的離職,同意就意味不算違約,但是公司在收到申請就給辦理離職多少會給公司帶來必要的一些影響,或者是風險,所以一般公司會做這個動作,俗稱「行業潛規則」說白了就是在你願意承擔所謂的「離職通知金」(違約金)的情況下可以辦理即時離職手續

5樓:匿名使用者

空口無憑。說了也白說!

個人認為:公司有侵權的行為——即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侵權。勞動者有辭職權,這個權利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即可。

單位附加二千元的條款是侵權的。關鍵是這只是個口頭的。如果能夠在勞動手冊或者是勞動合同中體現出來屬公司的規章或制度,單憑此條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合同中的條款是否有:離職通知金這一項!如果有,屬侵權。個人認為:主要引用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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