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後老闆如果不給工資怎麼辦,辭職後老闆不給算結工資,怎麼辦?

2022-08-09 00:47:04 字數 5124 閱讀 8904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謝炳城

企業hr經理人謝炳城認為:

1、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是法律適格主體,雙方是平等的,勞動者只需按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不需經過用人單位批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辦理離職手續,包括結清工資、清算雙方債權債務、出具離職證明、辦理社保相關手續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剋扣勞動者工資或其他方式阻止勞動者離職的,勞動者可以向屬地勞動監察申請勞動仲裁,主張相關權利。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以及勞動合同的所有內容,均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在實際操作中,都是用人單位提出具體約定(包括期限)並提供紙質勞動合同文字,勞動者如果不同意約定內容,可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則可以以勞動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只要勞動者一旦同意簽訂,則視為雙方協商一致,不存在「半強制」的說法,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情形者除外。

通俗地說就是,你按規定提前提交辭職信,並做好工作交接,到期後,你可以離職,同時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單位不辦理或剋扣你工資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申請勞動仲裁。

1、你提交的書面辭職信,怕單位賴賬說沒收到,所以你交辭職信時最好有第三人在場,人越多越好,比如在大辦公室當著眾人的面向單位負責人當面提交,交辭職時嘴上要大聲說「張總,這是我的辭職信,我將在乙個月後離職,請您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故意讓大家都聽到。

2、辭職後,勞動合同依然有效,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叫你提前或延後離職,當然,你同意提前或延後離職的除外。

3、勞動者辭職後,有交接工作的義務,用人單位安排人員接手你工作時,你應當認真交接。

4、為防用人單位耍賴,建議你做好證據收集和保全,比如,跟領導談話時用手機錄音、儲存好工衣工牌(可拍照)、儲存好工資條、儲存後勞動合同、在車間跟同事拍照(要有車間背景並穿著工衣)、平時進入單位時要有意對著監控錄影讓其錄到你的正面,等等。這些證據以後可以作為打官司時使用。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3樓:師姐好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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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小度為您服務哦,為您查詢一下辭職後老闆不給發工資犯不犯法哦違法。 勞動法規定,應當在勞動者辭職到期以後,一次性結清勞動者所有工資,如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2個月工資,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勞動者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希望對您有幫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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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你已經簽訂合同,需要按照合同流程走,你可以仔細看看你的合同,如果提前申請離職,是需要什麼程式能夠降低最大損失

辭職後老闆不給算結工資,怎麼辦?

5樓:sky不用太多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無故拖欠工資,是無故拖欠工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省工資支付規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拖欠工資是不合法的,如果雙方有合同,被拖欠方可以把另一方告上法庭,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採取合法的方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能採取綁架或者威脅之類的手段。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對於「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 可以看出,無故拖欠職工工資,資方要支付拖欠工資、補償金(25%拖欠工資額),必要時還要支付賠償金(但要以造成實際損害為前提)。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後老闆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7樓:職場導師張可

回答1,沒簽勞動合同,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解除勞動關係,你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並不需要單位批准;

3,你有權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

4,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5,你有權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半個月本人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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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侃法

辭職後公司不發工資怎麼處理

辭職了,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9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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