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申請勞動爭議的財產保全,勞動爭議怎麼申請財產保全

2022-08-19 16:17:07 字數 5185 閱讀 8515

1樓:春來佳景

在申請勞動仲裁時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了財產保全的書面申請即可,由仲裁委審查後依法移交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

附法律依據給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00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3條的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勞動爭議怎麼申請財產保全

3樓:匿名使用者

1、你的案子已經判決:不存在財產保全的問題了,只能是在判決生效後、判決書中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立即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判決書中沒有確定履行期限,在判決書生效後即可申請強制執行),財產保全是在起訴前、或是訴訟中申請的。

2、你弟弟的案子:沒有經過仲裁、直接拿到了法院?

(1)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是在起訴前保全:在保全後15日內應到法院起訴,不起訴則保全會解除;如果是起訴後保全,可以在起訴後向法院申請;

(2)如果是在仲裁中申請財產保全,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由法院保全。

3、「怎麼樣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都要什麼條件,或資料。還會有什麼風險」:

(1)向法院或勞動仲裁委提交財產保全申請(訴前保全必須提交擔保、訴訟中保全是否提供擔保由法院決定,一般的法院都會要求提供提供擔保)、提交要保全的財產線索、提供與要求保全財產等額的擔保(擔保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房產等其他財產權證)

(2)風險:如果保全有錯誤(保全了案外人財產等),會用擔保的財產賠償;如果保全沒有錯誤,日後會返還保全的擔保。

4樓:孫法官說法

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法律沒有財產保全的規定。如果勞動仲裁已經作出,勞動者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可以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具體程式,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5樓:

財產保全分為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現在由於實際訴訟已經提起,所以你要採取的是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關於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所以(一)你必須向法院提供價值兩萬元的擔保,必須是你自己的財產,這個擔保物即使訴訟不成功或者什麼的,在事後都是可以拿回的,不必擔心。

(二)公司即將倒閉的證據,比如公司最近的業績,工友們的工資本證明已經許久未發工資。

因為一審已經判決了,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會有什麼風險,你也不用承擔訴訟費用

申請勞動仲裁之後,怎樣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

6樓:勞動法行家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

勞動糾紛,申請強制執行,順便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裁決書已經下來20天了

7樓:孫法官說法

1、勞動糾紛案件,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的,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受理強制執行申請後,可以立即採取財產控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不需要,也沒有必要再申請法院財產保全。

3、財產保全適用於在向法院起訴前或者起訴後判決前,被告有轉移財產可能,有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的情況。裁決書、判決書已經生效的,可以申請法院採取執行措施,不用再申請財產保全。

8樓:匿名使用者

1、目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需申請人預交執行費。

2、財產保全是在訴訟程式中,不是執行階段的程式,執行階段法院會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做出相應的執行措施。

9樓:一笑絕塵

現在已經不用申請保全了。

保全是在訴訟階段或者仲裁階段為了保障你日後可能贏得訴訟或者仲裁,卻提前控制他人財產,以便日後贏得訴訟或仲裁後得以受償的行為。

現在已經下來20天樂,如果是生效法律文書,你申請執行,一旦找到財產,根本就不會去控制對方財產,直接將財產專至法院的控制下然後給付你就可以了,無需保全。

10樓:匿名使用者

畢長明律師解答:

1、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縱橫法律網 畢長明律師

勞動仲裁可否申請財產保全

11樓:孫法官說法

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法律沒有財產保全的規定。如果勞動仲裁已經作出,勞動者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可以申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

具體程式,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12樓:行辯律師網

我國勞動爭議案件遵循仲裁前置的原則,也就是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是先經過勞動仲裁,只有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雖然從法律規定上最長不能超過60天,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因為各種原因,勞動仲裁短則兩三個月,長則一年半載,這就給用人單位隱藏、轉移、變賣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往往加大了勞動者勝訴後的執行難度。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乙個嚴峻的問題,勞動者在仲裁過程中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一、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是指當事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那麼,在勞動者申請仲裁前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由此可見,勞動者在提起仲裁前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但是必須提供擔保,而且是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同時,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必須申請仲裁,否則,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

二、訴中財產保全

顧名思義,訴中財產保全是指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勞動者能否在仲裁期間申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

「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十五條又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結合這兩條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就是勞動仲裁過程中是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要不然第十五條也不會要求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勞動者在仲裁過程中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

而且,訴中財產保全並不強制勞動者必須提供擔保,對於那些經濟確有困難的勞動者,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應當減免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人民法院在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後,勞動者必須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將會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仲裁過程中提起財產保全,向誰提交申請書?是向仲裁委還是直接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因此,在仲裁過程中,勞動者要將財產保全的申請提交到仲裁委,然後由仲裁委轉交到人民法院,而不是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

希望能幫助到您,謝謝。

13樓:張明君律師

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但需要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若能提供進一步的資訊,有助於提供更為詳細準確的解答。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除非你打算起訴,這樣就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但是還要交押金。(供參考)

一審結案 勞動仲裁 怎樣申請財產保全

15樓:匯法網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的財產保全,其中第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機構的裁決書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在一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不發生法律效力,並且人民法院訴訟中對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糾紛重新進行審理,不受勞動爭議仲裁請求的約束,法院直接以判決或者裁定的形式結束紛爭,因此不會產生人民法院確認或者撤銷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問題。

據此,人民法院財產保全裁定既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只有在任一方當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形下,才會發生裁決書的生效問題,故該條規定針對的是當事人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式中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問題。否則,在一方起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當事人在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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