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適用範圍限制是什麼,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是什麼意思?

2022-06-11 17:06:52 字數 4875 閱讀 4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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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

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從行使代位權所得利益中受償。

本解釋第19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基於此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

而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作支付的其他費用,如差旅費等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本解釋第21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可見,代位權的行使以滿足債權人本人的債權為限度,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超出部分,債權人無權代債務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不足清償債權人的債權額的,對不足部分,債權人無權要求第三人清償,只能另行起訴債務人。

第二: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a,對於次債務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的行使,對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不應有任何影響。次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均得對債權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第1款規定: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可向債權人主張。」

b,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c,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三:對債務人的效力

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債務人對於該權利的處分權是否因代位權的行使而受限制?學者們持否定說和肯定說兩種觀點,但持肯定說觀點的人較為普遍,筆者也堅持肯定說,認為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並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不得再為妨害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權利處分,即不得為拋棄、免除、讓與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權行使喪失其效力的行為。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務人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代位權訴訟。

在訴訟中,債務人可以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如果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人民法院對代位權訴訟作出的終局裁判是否約束債務人,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則債務人受此裁判的約束,在將來的訴訟中不得提出與判決主文相悖的請求。

但是如果債務人未得到通知而沒有參加訴訟,因其沒有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未得陳述,因此,裁判對其沒有效力,如果債務人對裁判有異議,仍然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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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需滿足以下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並且是非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如果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如果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3)因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4)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於遲延履行,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或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5)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參考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是什麼意思?

3樓:娜吾絲嘉

「以債務人的債權為限」的意思是:只有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不屬於債務人的權利,就不在代位權的行使範圍內。

比如說,債務人b公司欠債權人a公司100萬,逾期沒有支付。a公司得知c公司欠了b公司50萬,但b公司怠於主張。於是a公司就可以行使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向c公司主張50萬,但是不能主張100萬,因為b公司對c公司的債權只有50萬,明白了嗎?

「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的情形大多是對自然人而言。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指:人身權,身份權。

如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等。

再打個比方: 比如甲欠乙10萬,到期不付。乙知道丙公司欠甲工資5萬,但對於這5萬乙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希望這解釋能幫到你。

簡述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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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行使效力:

1、對債權人的效力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有兩方面:

其一,債權人因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要求債務人予以支付。

其二,債權人有權從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處直接受領所履行之債。當然,上述債權人的權利以法院確認其代位權成立為前提。

2、對債務人的效力

3、對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一般不會影響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權利和利益。因為即使不行使代位權,他們也要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權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

尤其應當指出,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不能以債權人與其無法律關係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權人作出履行。

2023年12月1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於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範圍及代位權訴訟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具體條例: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並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二)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於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

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

(三)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他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023年12月1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範圍及代位權訴訟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5樓:註冊會計師

優先受償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 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簡述債權人的代位權及其適應條件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

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回

權的答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我國《合同法》第73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無疑,債權人之代位權制度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有助於交易的安全與建立良好的經濟執行環境。

行使代位權要符合什麼條件,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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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權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5)代位權的行使範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

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8樓:註冊會計師

優先受償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 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9樓:法幫網

1、代位權的復行使主體制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bai

體是債權人本du

代位權執行法律依據有哪些

10樓:戚廣利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什麼是代位權什麼是代位權怎樣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涉及當事人 債權人 債務人 次債務人。債權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權。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 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 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何謂 怠於 不對次債務人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張權利。...

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定條件

優先受償權 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 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1 代位權的復行使主體制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bai 體是債權人本du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定條件 債權人的代抄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

什麼是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何時可以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 bai權的成立,du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zhi 債權人與債務人dao之間的債務必專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屬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 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 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 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