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是什麼,代位求償權的好處有哪些

2021-09-13 08:12:44 字數 2649 閱讀 8819

1樓:工保網

在以人壽保險為代表的保險合同中,保單所有人擁有保險合同並能夠實施保單項下的所有權利,包括將保單設定擔保的權利。如人壽保險單質押即債務人以具有一定現金價值且未到給付期的人壽保險單中的財產權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

而在以工程保證保險為代表的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合同中,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轉讓、抵押、質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該保險合同項下的權益。這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義務之一,一旦未被履行保險人將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並解除保險合同。

事實上,這涉及投保人的設定擔保義務以及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利,也是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不同之處的集中體現。

1、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應盡設定擔保義務

在保證保險中,投保人的義務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繳納保險費,二是設定擔保。這在工程保證保險中,即對應著示範條款的「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有義務交納保證金或提供反擔保的,投保人應於保險責任起始日前履行相關義務」。

投保人設定擔保主要有兩種方式。如在醫療裝置還款保證保險和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投保人應與被保險人簽訂擔保合同,依法對融資合同/貸款合同設定抵押或質押或連帶責任保證,或與保險人簽訂擔保合同依法對該保險合同設定抵押或質押或連帶責任保證。

根據《擔保法》「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對由民事關係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後者即對保證保險合同設定擔保。由於與保險人就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簽訂擔保合同是投保人的義務之一,因此示範條款規定: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或設定擔保。

2、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利

為什麼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擔保(設定擔保)呢?其實質是為了保障保險人在履行賠償責任後產生的對投保人的代位求償權得到實現:通過向投保人或者擔保人(如有)進行追償,保險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針對保險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償的爭議,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明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財產保險的保障物件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在保險保障的範圍內,故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投保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保險合同糾紛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還進一步保證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權行使範圍既包括被保險人基於債權債務合同對債務人享有的主債權,也及於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享有的保證、抵押、質押等從權利。

3、保證保險和保證擔保不同

在保證擔保中,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享有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從而可向債務人主張相應的權利。而在保證保險中,在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應依據保單規定(如簽具「權益轉讓書」)將其享有的向第三者追償損失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代位求償。由此示範條款規定: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取得保險賠償金的同時,應將其對投保人的權益以及根據相關《建設工程招標檔案》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擁有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

另外在保證擔保中,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還將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滅失,這會導致從權利的滅失,即保證人不再享有原債權人享有的其他從權利的權利。而在保證保險中,投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被保險人享有的對投保人的債權債務需轉移至保險人的名下,投保人的債權債務以及從權利都轉而向保險人履行,從權利便包括擔保權利。

不難發現,保證保險與保證擔保截然不同。具體而言,工程保證保險是一種工程保證擔保手段,但工程保證保險合同仍然只是保險合同的一種:其具有財產保險的有償性、雙務性、射倖性,因此也具有完全不同於擔保的風險轉移機制、法律關係與業務目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投保人在履行設定擔保義務的過程中,不得將該擔保合同約定的抵(質)押物進行轉賣、轉讓或轉贈。否則,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被保險人索賠請求對未償還的損失負責賠償),也有權追回已經賠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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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求償權是什麼

代位求償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是財產保險中一項重要的原則。

二、代位求償權的好處

代位求償權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積極保障的意義:

1.更可靠的賠償保證。被保險人可選擇向保險公司索賠,而保險公司通常都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和資信,這往往是其他責任方所無法比擬的。

2.保險公司的求償權僅限於其賠償金額,超出的部分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3.在獲得保險賠款之前,被保險人對第三方的求償權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說,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優於保險公司。

但是,被保險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還必須保證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不致因其行為而受到損害。例如,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能同第三者責任方達成任何賠償決定或放棄對第三方責任的追償,否則,被保險人將失去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權利。此外,被保險人還有義務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證明檔案和資料,協助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追償。

民法中的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法 第73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

什麼是代位權什麼是代位權怎樣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損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權的權利。涉及當事人 債權人 債務人 次債務人。債權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權。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 債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 2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何謂 怠於 不對次債務人以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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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 對債權人本人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第20條規定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因此,債權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