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債權人代位權,債權人何時可以行使代位權

2021-03-11 04:12:07 字數 5328 閱讀 1201

1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

bai權的成立,

du應具備以下條件:一

zhi、債權人與債務人dao之間的債務必專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屬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2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抄

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

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屬於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這時債權人才可以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如果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尚未到履行期,債務人就不能對其債務人行使請求權,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履行期是否屆滿,應依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關於履行期限的約定來確定。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什麼是債權人代位權

3樓:匿名使用者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權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從法律意義上講,債具有嚴格的相對性,債權債務關係只能約束特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即債權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不對其他人產生任何影響。

所以,債務人同第三人的關係與債權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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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成立要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這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只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援與保護,不但主體資格要合法,而且債的行為也要合法,這不但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要求,也是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關係的要求。

如果債權 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4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適用代位權的情形

1、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6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債務人不主張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情形下,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7樓:匿名使用者

(1)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四、代位權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什麼是債權人代位權,成立債權人代位權要符合什麼條件

8樓:戚廣利

債權人代位

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9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

,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哪些方面

10樓:原野茫茫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對債務人的效力。雖然債權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權利行使的結果仍歸屬於債務人,即債權人對第三人的請求權或有關權利歸於消滅,所獲得的利益應歸債務人。代位權並非是優先受償權,只有債務人怠於受領時,債權人才可代位受領,但仍將受領的財產列為債務人總財產之列,以作為強制執行之預備。

此外,債務人還有請求債權人交付所受領的財產的權利。

2、對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的效力。對於第三人即次債務人來講,無論權利是由債務人還是由債權人代位行使,對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利益均無影響。因此,凡是第三人對抗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用以對抗債權人,如同時履行抗辯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

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不得以其與債權人沒有合同關係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而必須應債權人的請求及時向債務人作出履行。否則,不僅構成對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構成妨害,而且因其到期不履行債務而承擔違約責任。

3、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的是債務人的權利,因而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也不得超出債權的範圍。債權人在債務人怠於受領時雖可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不得專供清償自己的債權,也不得自行抵銷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如欲以自己受領的財產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且必須是僅有乙個債權人。

如果有數個債權人時,對各個債權的清償,應依法律規定的清償原則,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如果其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已由數個債權人分享,或由數個債權人平均分擔,則其支出的費用應優先受償。

11樓:爵

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如下幾個方面:

其一,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以後,

債務人對其權利不得處分,否則債權人可以主張該處分無效。

其二,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直接向該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財產不足的,依據各自債權數額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其三,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其四,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無論債務人是否參加訴訟,人民法院的判決均對其產生效力;如果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該判決也對其產生效力,反之則否。

其五,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權人已著手實行代位權並在通知債務人之後,次債務人才取得的對債務人的抗辯是否可以對抗債權人要視情況而定:如因債務人的處分行為而對債務人所取得的抗辯,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辯可以對抗債權人,例如對債務人的清償等。

其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其七,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行使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定條件

優先受償權 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 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1 代位權的復行使主體制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主bai 體是債權人本du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定條件 債權人的代抄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

債權人的代位權怎麼理解?請舉例說明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我國 合同法 第73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之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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