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的問題,關於公司辭退員工的問題 急!!!!

2022-01-12 09:59:07 字數 5890 閱讀 8016

1樓:韓飛律師

建議你取證證明被無故辭退的事實、勞動關係和工資數額,去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要求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乙個月工資,賠償金要按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工資計算。

申請勞動仲裁程式如下: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等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並且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一般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收到裁決書15天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勞動仲裁申請書、指導收集證據、**證據清單、**詳細的**庭審流程、指導調解等,以及過程中可能需要的其他不特定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可以的,建議您走完公司內部救濟程式。先主管領導反映,辭退需要公司走手續,需要公司出具決定,而非主管領導一人說了算。如果行不通,向當地勞動局反映情況,如果還不行,建議聘請律師提起訴訟。

但是有乙個問題很重要,就是證據,建議您從現在開始收集證據。

3樓:法工劉中原

可以,用人單位不能因為這個原因辭退你。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關於公司辭退員工的問題---------急!!!!

4樓:韓飛律師

首先需要確定辭退理由,辭退理由決定了是否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如是經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所服務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乙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辭退,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建議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無故擅自解除與勞動者的合同,否則單位要支付賠償金,前提是勞動者要同意被辭退,單位支付賠償的標準是勞動者進入單位一年工齡二個月工資,再加上乙個月的代通金.你不用理他,讓單位出面辭退你吧,這樣,你直接上勞動部門投訴.

6樓:菜鳥十七世

辭退的話,你可以按合同要求一定的毀約金。(因為這是公司單方面的決定)主動辭職請慎重,事後公司完全有理由不付任何補償給你。

但具體的還得看什麼原因,什麼單位,不要給檔案抹黑。(往後的簡歷,自己怎麼寫都好)

如果事情複雜,那你就得自己思考了、、

7樓:掙命的猴子

按照新勞動合同法來講,員工主動辭職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工時主動辭退員工應付經濟補償金。你說「另外會不會現在單位口頭答應我主動辭職會給予補償,等我正式打報告後,卻什麼補償也沒有。

」和有可能,這是企業人事的一種計策,到時候不給也不犯法。

企業提前30天通知員工,應按照以下賠償方式: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企業沒有提前30天通知: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湛然隨風

別聽他瞎忽悠,什麼簡歷好看不好看的,就是想讓你主動辭職了少給你點補償金而已。現在很多企業裁員或者整個關門,下家單位不會因為什麼主動不主動辭職的問題深究的,只要面試時你能證明你的能力的話。

他辭退你的話,可以補償n+1個月的工資,n是你在那家公司的工作年限,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年算,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算。

9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搞清辭退的原因到底是什麼,如果因為現在經濟危機也是一種無奈,正常裁員就看公司的人情事故了。

如果公司答應給你補償金,最好拿現金或書面資料。

自動離職與辭退在找工作時有影響的,很多公司非常在意辭退!

10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開始都要付經濟補償金的,不管你是主動還是非主動辭職,所以這個月的補償金是按照政策你應得的

11樓:聞銀松平

1、公司要勞動者交押金是錯誤的,扣押工資更是違法的。

2、未簽勞動合同應支付勞動者2倍工資賠償金。

3、公司以有損公司形象作為理由解除勞動關係,要看你的具體行為是否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如果沒有違反或輕微違反,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錯誤的。

4、建議:到勞動監察投訴,投訴內容,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倍工資,繳納社會保險,支付扣押的押金及

工資。如果勞動監察處理不滿意,可以到仲裁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問題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開除員工,應按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有以下的情形的,公司開除員工不需要補償或賠償: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員工沒有嚴重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法定情形下,如果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企業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13樓:知道法也團隊

需要看用人單位辭退的理由是什麼,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如解除理由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住房公積金和社保都應當繳納到解除勞動合同當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4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依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工資基數一般為其月工資總額,勞動者應承擔的繳納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所以,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部分屬於其工資的一部分。

同樣,根據公積金繳納相關規定,勞動者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可見,個人繳存的公積金也是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所以說,應當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應當以勞動者應發工資為準,也就是說屬於工資性質的貨幣性收入都應計算在內。

擴充套件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對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做出了如下規定:

(l)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2)考慮到個人所得一次性 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為:以個人所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3)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並於次月 7 日內繳入國庫。

(4)個人按國家和地方**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

(5)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後 又再次任職、受僱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僱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以看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因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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